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及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如110年要繼續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請民眾把握時間於110年底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證明文件:
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10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10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
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10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
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10年度取得)或110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須符合公告之身障種類)。
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所須檢附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常見以一般醫院診斷證明書代替,惟依照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相關規定,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必要證明文件,請民眾務必配合辦理。
如於申報期間查詢扣除額參考清單已查得有長照扣除額資料,即可免檢附上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