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納稅義務人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0年度的所得應於111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該局呼籲,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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