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稅務問答】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S__5570573.jpg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接獲林小姐來電詢問,父親A1131月間死亡,生前已將名下7筆土地交付信託(受益人為A君)並完成移轉登記,因其中1筆信託財產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能否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呢?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2項及同法第10條之11款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而其權利價值之計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者,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信託,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是指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為特定的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以本案為例,A君(委託人)1105月中旬與B銀行(受託人)簽訂自益信託契約(受益人A君享有全部信託利益),A君並依契約將名下7筆土地(含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登記至受託人B銀行。當受益人A君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所遺財產是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非已移轉交付B銀行信託的土地,所以信託財產雖有1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財政部94112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0690號函規定,尚無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因繼承而移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規定的適用,故本案應以受益人(A君)死亡時全部信託財產7筆土地的時價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繼承人如有其他遺產稅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閱讀 39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