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稅營業稅法規定,按一般稅額計算營業稅之營業人,及按查定計算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二者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模式不同。
該分局說明,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規定取得合法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若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敍明理由,惟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取得進項憑證,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使用貨物或勞務,取得合法且載有營業稅額憑證者,可按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惟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即1月、4月、7月及10月)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且於申報時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並以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為限,如該進項稅額之10%超過該期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若有依規定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或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申報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或當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就不能適用上述扣減查定稅額的規定,請小規模營業人務必留意,以免權益受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常因無相關收入憑證,而漏未入帳,致產生有短漏報收入情形,遭補稅及裁罰。尤以汽車貨運業(如車禍保險理賠、車輛汰舊換新補助款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最為常見。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開立發票列報收入外,少部分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的收入,營利事業應於收到收入後主動入帳;由於所得給付單位依給付年度填報扣(免)繳憑單向國稅局申報,國稅局歸戶後,所得稅申報期間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供營利事業查詢年度所得資料。該分局建議,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運用[工商憑證]或[XCA組織及團體憑證]上網查調所得資料,以核對後申報避免漏報。
該分局補充說明,配合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展延至6月30日,所得資料查詢作業期間亦調整自 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利用上述電子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所得資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不服,可循行政救濟途徑申請復查,要求重新審酌,惟必須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提出申請。
該分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額15萬元,繳納期間自109年2月16日至109年2月25日止,甲公司如不服,至遲應於109年3月26日前向核發稅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始符合程序。甲公司如於109年3月27日才提出,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且繳納已逾期之稅款時,須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該分局上班時間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黃大維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07
端午節將近,營業人犒賞員工,除有向外採購禮品外,也有用自家商品來做為禮品,二者在營業稅上的處理有無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購入禮品作為酬勞員工之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此外,營業人如果以產製或購買之貨品作為禮品犒賞員工,因該貨品原非屬酬勞員工用途,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貨品轉作酬勞員工之用時,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犒賞員工禮品,除了要注意購買禮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外,也要留意用自家商品犒賞員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確保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始得列報為未分配盈餘減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係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另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應將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依商業會計法等編製財務報告之稅後淨利為200萬元,10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列累積盈餘50萬元,該金額包含87至98年度累積盈餘180萬元及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甲公司申報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將99至105年度累積虧損130萬元,列報為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自106年度稅後淨利200萬元項下減除,因甲公司截至106年12月31日止累積盈餘為50萬元,並無待彌補之虧損,不得自106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致短漏報未分配盈餘1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時,除應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將虧損撥補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外,並應依規定計算以往年度虧損金額,以正確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藥局如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除屬提供藥品調劑、供應專業性勞務部分外,其銷售非處方箋藥品或其他貨物收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的藥局購買藥品,如果該藥品是一般成藥、保健食品或其他貨物等,該藥局必須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且報繳營業稅。惟民眾持由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開立的處方箋,前往購藥者,依規定係屬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毋須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辦退稅時,請多加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直撥退稅,方便又快速。
該局說明,直撥退稅申辦方式及適用對象如下:
一、申請退還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可透過每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退稅時,或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採線上登錄、書面確認或電話語音確認退稅時,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或沿用納稅義務人本人上年度結算申報辦理繳(退)稅轉帳成功的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
二、申請退還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除可透過每年5月份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採網路或人工申報退稅時,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欄位,平時可填寫「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人工申請書表,也可以免用憑證(營業稅)或使用工商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稅務線上申辦」申請,利用本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而且只需填寫一次,不必逐年申請。
三、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買受人除可填寫「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額申請(或撤回申請)書」人工申請書表,也可以自然人憑證、使用「健保卡+密碼」、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點選「消費者線上申請」,利用買受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直撥退稅,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以本事業(或機關團體)之存款帳戶辦理。
該局呼籲,為了儘速領到退稅款,請納稅義務人多加選擇直撥退稅,可節省持退稅支票(憑單)往返金融機構等待票據交換的時間,也不必擔心退稅支票(憑單)若遺失或過期,尚須辦理掛失止付或展期等手續,享省時、安全又便利的多重好處。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應就變更前尚未申報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報經稽機關核准變更會計年度者,其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3項規定,應併入變更後會計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並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至變更前其餘年度尚未辦理申報之未分配盈餘,應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按其原屬會計年度,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會計年度原為10月制,於107年12月間申請變更為曆年制,並自108年1月1日起適用,依前開規定,甲公司變更之日前未滿一年期間之未分配盈餘(即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應併入變更後108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內計算,亦即110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108年度(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未分配盈餘時,應連同變更前未滿一年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未分配盈餘合併計算申報;另106年度(106年10月1日至107年9月30日)之未分配盈餘應按其原屬會計年度(10月制),以個別年度為基礎,於109年2月1日至3月2日(109年2月29日遇假日順延)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稅法規定,避免因疏忽致申報錯誤或漏未辦理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前項境外稅額扣抵,按境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時,要注意下列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
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之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
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則甲公司列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之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租稅協定,權利金之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之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並注意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以免申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某公司會計小姐來電詢問,端午佳節將至,公司行號購買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饋贈禮品時是否需要視為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原本不是做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於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即應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營業人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與客戶交際應酬使用,並依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原取得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饋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提醒,營業人於贈與禮品時,除應依前揭規定自行檢視是否開立統一發票外,須注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因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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