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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業人詢問,進口生鮮水產品有經海關代徵營業稅,銷售時是否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屬免徵營業稅之貨物。銷售免稅貨物及勞務之營業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始得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倘營業人未依前揭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應稅統一發票雖於開立當期申報應稅銷售額,惟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仍應將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生鮮水產品批發,未申請放棄免徵營業稅,107年除了向漁民購買漁獲,也有進口大閘蟹,公司向漁民購買的漁獲免營業稅,銷售時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銷售進口大閘蟹時,因為進口時已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就依銷售額50萬元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50萬元雖於開立當期已申報營業稅,但在申報107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如要開立應稅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放棄免稅,如未經申請誤開應稅統一發票,亦未將誤開立之應稅發票列入免稅銷售額計算調整不得扣抵比例者,應儘速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精進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及提升稽徵機關便民服務效能,財政部於107年12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10704662990號令修正「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依該要點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除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決算申報案件,清算申報案件外,得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帳簿資料審核(含上傳)軟體,並將營利事業基本資料表及帳簿資料上傳該網站,經檢核無誤後,列印收執聯確實保存;或採媒體遞送帳簿資料光碟,先以審核程式審核無誤並自行列印外標籤後,再向稽徵機關送達。營利事業採用網路或媒體提示上開帳簿資料後,該帳簿資料仍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至第28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該轄營業人去電詢問,公司辦理解散註銷稅籍登記後,溢付之營業稅額可否申請退還?退還時應否加計利息?

 

該所說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第3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後應自行依上開規定檢視是否有視為銷售貨物需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情事,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決算申報後,若有溢付稅額得申請退還,經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至稽徵機關退還溢付稅額應否加計利息部分,依財政部89年10月27日台稅二發第0890457612號函釋,營業稅溢付稅額係屬稅制規劃流程之一環,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發生之溢繳稅款有別,尚無加計利息退還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時,請確實檢視使用之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應依同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未依規定辦理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局指出,電子發票為統一發票種類之一,由於其字軌號碼係由營業人自行輸入,部分營業人未採自動匯入字軌號碼機制,致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錯誤,造成兌獎作業困擾,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字軌號碼之注意義務,爰將字軌號碼納入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可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或透過電子發票傳輸軟體(TURNKEY)下載字軌號碼配號檔,以檔案匯入開立系統,避免以人工輸入字軌號碼開立電子發票致發生錯誤情事而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便利使用電子設備處理帳務之營利事業,自108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案件(除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之外),全年度皆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tax.nat.gov.tw)下載決算及清算申報軟體,即可辦理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作業,逾法定申報期間亦得採網路辦理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決、清算網路申報案件所得年度與申報年度須為同一年度,(如:108年度決算申報108年度之所得資料,清算申報之清算所得起訖時間亦須108年度),另須先完成決算網路申報,同年度才可經由網路辦理清算申報。

該所並同時提醒營利事業經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期限屆滿前,檢附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透過申報軟體上傳附件,以維公司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到營業人來電詢問,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否取具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2條之1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是以,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本國「營業人」時,該境外電商並非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本國營業人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不會取具境外電商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同條第1項但書亦規定,營業人如係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且購進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該購進之勞務免予繳納營業稅,營業人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

該局提醒,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計算繳納營業稅,否則將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籲請營業人留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繼承遺產者,可直接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即繼承人間若未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免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繼承人間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則無論是否依應繼分繼承遺產,仍應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就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動產之部分,按協議時不動產價值之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簡稱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系統係全年24小時開放,與每年1月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並無不同,操作簡便。除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外,其餘均可透過網路方式辦理。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非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採網路申報,一經上傳成功,即完成申報程序,且於申報期限內倘發現申報資料有誤,每日有5次上傳更正申報機會,省時、便捷又安全。


  該分局籲請各扣繳單位、營利事業及代理申報業者,在辦理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時,請多利用網際網路辦理申報。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綜所稅課王湘華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2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婚後為了貼補家用並能兼顧家庭,在自家樓下懸掛招牌經營個人髮型工作室,是否應辦理稅籍登記。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定,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如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准予免辦稅籍登記。所以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業務,未僱用員工,每月銷售額亦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40,000元,是可以不用辦稅籍登記的,但如有懸掛招牌,就要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有國稅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扣繳義務人詢問,聘僱外籍員工給付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係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及「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而上述兩種以外之情形,則屬於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因此,扣繳義務人給付員工薪資所得時,應依所得人之身分為我國境內居住者或為非居住者,分別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籍員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不滿183天,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另扣繳義務人可依外籍員工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我國居留在一課稅年度內滿183天者,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離境不再入境我國時,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之稅額之差額補扣繳。


  該局舉例,甲公司聘僱外籍人士A君來臺工作,A君於108年3月1日入境來臺,依其居留證A君108年度居留將達250天,則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時,扣繳義務人自始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惟如A君提前離職離境且不再入境我國,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扣繳。另甲公司聘僱外籍人士B君,B君於107年10月1日入境來臺,依其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將達350天,惟B君107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未滿183天,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107年度應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應扣繳稅額,至108年度因B君居留期間將達183天,扣繳義務人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應留意如有給付外籍人士報酬時,應視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是否為我國境內之居住者,依法辦理扣繳申報事宜,其依「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卻提前離職離境,致不符「居住者」身分者,應儘速補報補扣繳所短扣繳之差額,以免遭稽徵機關追補扣繳稅款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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