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今(108)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1日展開,過去有些案例,納稅義務人雖如期在網路上完成報稅,卻在繳稅階段發生錯誤,導致事後被追繳稅款並加計滯納金及利息,故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詳附表)。
本局說明,以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採網路申報繳稅者,可使用現金(票據)、自動櫃員機( ATM )繳稅,或以繳稅取款委託、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 (儲蓄)存款帳戶等轉帳繳稅方式。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網路申報時,選擇現金(票據)或ATM繳稅者,需列印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或ATM繳稅操作說明,並自行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08年5月31日)前至金融機構繳納(2萬元以下條碼繳款書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或至ATM轉帳完成繳納,若遲繳或忘記繳納,依規定要加計滯納金及利息;另選用繳稅取款委託者,扣款失敗原因常為帳號填寫錯誤(含帳戶已結清或為靜止戶)、存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存款不足致扣款不成功;又選用信用卡繳稅,依規定限以申報戶內之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僅能使用1張信用卡並限授權1次)辦理,如重新授權,須於結算申報截止日(108年5月31日)前,在營業時間內向信用卡發卡機構申請取消授權,並於次一營業日透過網際網路查詢(https://paytax.nat.gov.tw)確認授權已取消後,再重新辦理授權;如選用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係立即扣款,較不易發生短(未)繳情事。
本局特別提醒,偶有納稅義務人於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選擇以現金(票據)或ATM繳稅,卻填寫了「日後退稅帳戶欄位」,誤以為可由該帳戶委託取款而未如期繳納,導致事後被追繳稅款並加計滯納金及利息。現行網路申報繳稅系統已設有多處提醒訊息,請納稅義務人選擇繳稅方式時,務必小心填寫並多加注意提醒訊息,以免操作或填寫錯誤。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81
附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因應台商返鄉投資意願增加,行政院推動「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整合台商對土地、人力、資金、水電與稅務等五大需求之政策措施,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以積極協助企業回台投資。財政部為配合上開行動方案,特由各地區國稅局設立聯繫窗口,以快速有效提供台商客製化稅務法規及個案交易疑義諮詢服務。
該所說明,為落實執行台商回台投資稅務專屬服務,於中區國稅局審查一科已成立單一諮詢窗口,窗口聯絡人員為廖小姐(連絡電話:04-23051111分機7139),台商回台投資相關稅務問題,如單純稅務法規或特定交易個案疑義,不論是國稅或地方稅議題,都可撥打該諮詢專線,諮詢窗口將會儘速釐清相關法規適用及稽徵實務疑義,以電話或其他科技方式(如視訊、行動裝置等)回復。
該所強調,為加強推動專屬稅務諮詢服務,讓回台投資的台商對稅務面之需求能更方便即時傳達至中區國稅局諮詢窗口,該局已洽中部地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科學園區、工業區、工商協會及會計師、記帳代理人公會等合作提供聯合服務,台商向上開科學園區、工業區、公會洽詢時,若有稅務諮詢需求,亦可就地透過上開單位聯絡窗口即時與該局聯繫,以共同協助台商解決回台投資相關稅務問題。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與買受人,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應確實取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漏開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進貨未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中區國稅局近日查獲A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銷售貨物與B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6,800萬餘元,經他人介紹得知C公司有資金需求,可藉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提高銷售額美化財務報表,以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A公司竟請C公司虛開統一發票交付與B公司,B公司明知C公司非實際交易對象,仍將C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3家營業人認諾違章事實在案。A公司涉嫌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B公司雖有進貨事實,惟因取具C公司虛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A及B公司違章漏稅事實明確,除分別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予罰鍰;A公司及C公司分別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及繳納營業稅,又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確認取具之統一發票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如有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取得無交易事實之不實統一發票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報稅季節又將來到,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他去(107)年就讀大學在職進修所支付的學雜費,可於今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5,000元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因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僅限於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的子女適用,陳先生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其自己在職進修的學雜費是不可以列報扣除的。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子女教育學費若實際發生數不足25,000元者,應以實際發生數列報;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後的餘額在25,000元限額內列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納稅義務人只能申報扣除受扶養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至於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教育學費,是都不能申報扣除的,請民眾注意,以免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許審核員 (06)2223111-805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銷售商與消費者成立買賣合約並將應收帳款債權轉讓給資融公司,於取得資融公司撥款時,即應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開立銷貨統一發票交付給消費者。
該局說明,隨著消費觀念的改變,分期付款已逐漸成為消費者購物時優先選擇的付款方式,也帶動國內資融市場與銷售商之間建立更多元消費性商品分期付款及收購應收帳款的合作關係,藉由資融公司提供消費者免一次支付價款,而銷售商可快速取得資融公司撥款等優勢,吸引銷售商為擴大商品銷售及行銷,紛紛與國內各大資融公司合作。
該局舉例,甲銷售商經營美容美體產品及服務銷售,向消費者乙銷售30,000元美容課程,甲銷售商並結合丙資融公司推出消費型商品分期付款專案,提供乙免刷卡參加零利率分期付款活動,簽訂合約後,乙使用美容美體課程時,若選擇採12期分期付款,則每期僅繳付2,500元給資融公司即可,而甲銷售商當次即取得丙資融公司扣除手續費2,700元(如約定分期12期之手續費率為9%)後之撥款金額27,300元。依此例,甲銷售商應於收取丙資融公司撥付款27,300元時,即應以全部銷售金額3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給乙消費者。
中區國稅局分析此種商品行銷運作模式,多屬推銷文教圖書、線上數位教學課程、美粧保養及美體美容課程、機車銷售等高單價商品之營業人。該局最近查獲相關業者誤以為未提供刷卡紀錄稽徵機關不易發現或認為應按各期分期價款開立發票,致有短開或漏開發票違章情事,計查獲短漏報銷售額約6,686萬餘元,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合計551萬餘元。
該局特別呼籲業者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情形,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將至,為減少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違章情事,列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違章類型,供您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檢視,以避免疏漏:
申報頁次:第1頁 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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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章類型 |
1 |
漏報營業收入。 |
2 |
漏報零稅率銷售收入。 |
3 |
漏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及海外利息收入。 |
4 |
漏報其他所得。 |
5 |
漏報勞工退休金帳戶結清金額。 |
6 |
漏報補助款收入。 |
7 |
漏報房地交易所得。 |
8 |
漏報保險理賠收入。 |
9 |
漏報貨物稅退稅收入。 |
10 |
漏報土地交易所得,或將適用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免稅。 |
11 |
憑證不足,虛列成本費用。 |
申報頁次:第11頁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公司組織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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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違章類型 |
1 |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漏報前一年度短漏報所得之稅後純益。 |
2 |
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誤減除無需彌補之虧損。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以由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
該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新臺幣2.4萬元範圍內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並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該等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始得列舉扣除。惟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民眾繳納之健保費關係其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制度之設計,個人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符合條件者始得例外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該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有關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之規定,財政部廢止前開96年7月5日令,並發布新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該所舉例,甲君之健保係以其配偶乙君(即被保險人)之眷屬身分投保,乙君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列報甲君為配偶,甲君係由其子丙君列報為扶養親屬,雖甲君之健保係依附於乙君,但甲君健保費仍得由丙君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該所指出,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能適用新規定,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林冬彩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20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字軌號碼是發票管理作業重要資訊之一,為強化營業人正確輸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的注意義務暨維護統一發票中獎人權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及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已於今(107)年1月19日修正,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據實載明統一發票的字軌號碼,以免受罰或賠付溢付獎金。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今(107)年1月19日已將字軌號碼納入應行記載事項規範中,營業人如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另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亦增訂「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各種類統一發票字軌號碼」,因可歸責於營業人,致國庫溢付中獎獎金,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中區國稅局提醒,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偶有營業人輸入錯誤的情事發生,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事先核對字軌號碼是否正確,且於開立電子發票系統建置相關檢核機制,並以系統自動將字軌號碼匯入系統為宜,以降低登載錯誤的風險。營業人如因一時疏忽有將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情形,應即時停止開立、收回作廢重開並重新輸入正確字軌號碼,如消費者已帶走無法作廢重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免予處罰,惟1年內如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仍應受罰,如有發生中獎情事,因係營業人使用非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字軌號碼,應由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
報稅季即將到來~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網路通訊發達時代,只要在家動動滑鼠,善用網路科技,報稅省時又方便。只要使用自然人憑證或是健保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一卡在手,查調、試算、申報,在家即可一次完成報稅。
年輕「首報族」不必太緊張該如何報稅,如果不想到國稅局耗時地人擠人排隊等申報,輕鬆步驟看過來~
步驟1、申辦健保卡網路註冊(以下申辦方式二擇一):
申辦方式(1)備妥讀卡機,在家自行上網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卡網路註冊服務網頁申請。
申辦方式(2)本人攜帶健保卡及身分證,在4-5月份期間至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請健保卡網路註冊服務。
步驟2、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07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繳稅系統,使用健保卡及密碼登入該系統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步驟3、試算及申報上傳: 進一步利用系統試算並選擇最有利的公式計算出稅額後,繳稅繳稅案件有多元e化繳稅管道可選擇,有帳戶委託取款、晶片金融卡、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行動支付app繳稅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等;退稅案件亦可指定帳戶直撥退稅,並可享有第一批優先退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所稅課 謝雅茹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分機281
本局表示,營業人帳戶有經常性之匯款,經查核為營業行為之交易款項,雖主張係私人借貸,惟其未能提示足資證明確實為借貸之證明文件,本局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裁處罰鍰。
本局舉例說明,某甲商行係獨資經營資源回收業,經本局查獲其非屬乙資源回收社社員,銀行帳戶卻有該社社員頻繁匯入之款項,經通知其說明資金來源及補具相關事證供核,惟未能提示,本局乃依查得資料,以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該商行不服,主張帳戶匯入款項純屬借貸之清償款項,並非貨款,惟未提示相關事證,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全案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進一步解釋,按財產關係變動為當事人間之私經濟活動,其原因關係之證據資料主要掌握在當事人間,外人難以得知,故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行使調查權時,當事人自得提出相關事證,俾稽徵機關對當事人有利不利情事加以審酌。該商行雖主張純屬借貸清償款項並非貨款,惟依一般民間商業常情,借貸往來應存有相關借據或收付利息等證明,其未提供相關原始資金貸與證明、借據或收付利息等證明,且查其存款往來明細表,亦無相對應匯出之款項,其未能證明所主張之借貸關係為真,依改制前行政法院36年判字第16號判例「當事人主張事實須負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主張事實之證明,自不能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意旨,本局認定系爭匯入款項應為經營資源回收業務之銷售額,非屬借款。
本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應保留有利於己之事證,對主張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及協力義務,以免因未能舉證證明,而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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