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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吸引外籍人士來台服務,與該外籍員工約定代為繳納依稅法規定以該員工為納稅義務人之我國所得稅或其他稅捐,如依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且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則該代繳之稅捐營利事業得以薪資費用列支。

該所提醒,如代外籍員工繳納各項稅捐,非屬聘僱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約定為該員工提供勞務報酬之一部分,除了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外,該代繳稅捐為外籍員工取自營利事業之贈與,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列為外籍員工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如果沒有取得進貨憑證,銷貨時也沒有開立銷貨發票,因該二行為違反之行政法義務有別,所以應分別處罰,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銷貨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導致漏繳營業稅部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3年9月至105年12月間銷售貨物(勞務)金額30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15萬元,又於同期間購進貨物(勞務)金額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漏銷部分除依法補徵營業稅15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200萬元裁處5%之罰鍰10萬元(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合計處罰鍰25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與「進貨時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兩者係各自獨立的行為,如違反將分別依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如在交貨前有預收訂金情形,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前揭時限表規定,買賣業應以發貨時為限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嗣後倘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簽約金或訂金,按財政部81年4月29日台財稅第810160470號函釋規定,仍屬銷售額之範圍,依法應課徵營業稅,所以該預收訂金,亦不得申報為銷售額之減項。

該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項,例如: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或延遲支付租金之違約金、建設公司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房屋款等,均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為營業稅法第16條規範之銷售額,因此,營業人有收取前揭違約金情事,請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日後遭查獲而受罰。

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民眾在查調個人所得時,發現遭已離職之公司虛報薪資,應如何處理?
該所說明,民眾如發現遭已離職之公司扣免繳薪資所得,可先向該公司聯繫是否為申報錯誤並請其辦理更正註銷該筆薪資所得。若無法取得聯繫或該公司不予理會時,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檢舉,如經查證確為虛報,除註銷該筆薪資所得外,該公司虛列之薪資費用將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可自行檢視帳務憑證,若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或虛報成本費用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基隆市稅務局說明,依醫療法相關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如違反醫療法規定者,予以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該局呼籲各醫療機構切勿以身試法。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及稅率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與計算。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一)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之政策。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

對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發現原申報綜合所得稅內容之基本資料填載錯誤,或欲增列、減列扶養親屬或補報短漏所得等,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採用人工申報方式辦理,如有須補繳稅款者,僅限於填寫自動補報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該所提醒納稅義務人留意,如果原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於結算申報

書中未填寫列舉扣除額明細,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被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只要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就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已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後,如果要改採列舉扣除額,請儘速在稽徵機關核定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

本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不論採何種貿易條件,應以實際交易價格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如於發票價格以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亦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本局說明,關務署於107年1月4日新修正「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及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採「現場交貨(EXW)」交易條件之出口案件,須將賣方工廠至貨物出境間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如:運費、保險費、手續費等各項買方負擔之費用)填列於出口報單之「應加費用(19)欄」,再以「發票總金額(16)欄」與「應加費用(19)欄」之合計金額填列「總離岸價格(21)欄」,惟此修正並不影響營業人申報營業稅之零稅率銷售額。國內賣方營業人採現場交貨(EXW)交易條件之出口報單「發票總金額(16)欄」,應填報實際交易價格(即商業發票所載金額),並據以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惟如於發票價格外另收取之其他費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得檢具外匯收入證明文件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已於今(107)年2月7日公布,並自107年度施行。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修正重點及稅率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與計算。


二、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


(
一)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未超過50萬元之營利事業,採分年調整,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以後始按20%稅率課稅,落實照顧獲利較低企業之政策。


(
二)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法院做成之和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故民眾持法院和解筆錄或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視同不動產分割契據,依法繳納印花稅。   

該局呼籲,若應繳印花稅額過大時,可向該局或民雄分局申請開給大額繳款書繳納;亦可上網申請並列印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向公庫或超商(稅額20,000元以下)繳納,節省往返奔波時間。民眾只要將完稅繳款書之「證明聯」黏貼於應稅憑證上即完成納稅手續,省時又方便,且可免除因漏未註銷或註銷印花稅票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之情形發生,確保本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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