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正式上路,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稱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百分之六十定之。
該所提醒您,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已於106年12月22日公告為新臺幣166,000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商品售後買回方式融資借款,按售後買回合約書,營利事業應於出售商品時開立發票給融資公司,按一定價格再買回時,由融資公司開立發票給該營利事業,雖有銷貨之名,但無銷貨之實,經濟實質上為融資借款,因此,不能認定銷貨與進貨,其交易之差額不得列報為交易損失而是應以售價與再買回價格的差額,在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7月1日因營業所需為籌措資金,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將其商品1,000萬元出售予乙租賃公司並開立統一發票,同日約定以1,086萬元買回,分24期每月付款,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因該交易其商品所有權並無移轉,因此,不是商品買賣,實際上係以商品擔保借款,係屬商品融資借款行為,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因此,甲公司辦理105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將開立發票1,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至於售價與再買回價格之差額86萬元,不能列報為銷貨損失,而是於分期付款期間內攤銷為利息費用,按利息攤銷表105年度列報利息支出36萬餘元。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如有以商品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借款行為,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土地未辦理所有權登記隨即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並於申報當期銷售額時列入申報。
該局說明,營業人出售土地,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出售尚登記於他人名下的土地,屬債權交易行為,所取得的代價,並不是處分土地的直接對價,並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查核轄內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的甲公司,將其向乙公司所購置的土地,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隨即出售與第三人,因系爭土地尚登記於乙公司名下,甲公司取得的價款,屬銷售債權行為,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漏報土地債權銷售額,經該局依規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又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包括銷售勞務,係指銷售貨物以外得為交易的標的,包括專利、商標等無實體財產權及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等並取得對價。甲公司雖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惟其對出賣人乙公司擁有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請求權,該請求權係屬「債權」性質,嗣出售該土地並取得對價時,屬其銷售該請求權的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此之外,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籲請營業人特別注意,以免漏報債權銷售額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補繳稅款並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提醒,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必依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除就短漏開銷售額補稅處罰外,於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四項新規定及措施,包含免稅額調高,個人為8.8萬元、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為13.2萬元;基本生活費不課稅;「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可享1萬元的免稅額;及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填具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
該所說明,綜所稅免稅額部分,因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上漲幅度已超過3%,因此,個人免稅額從8.5萬元調高為8.8萬元,年滿70歲以上的個人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從12.75萬元提高至13.2萬元。其次,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上路,納稅者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是按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超過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指出,另將住宅出租予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各項租金補貼者或符合同法第23條規定的單位使用者,於住宅出租期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1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就每屋每月超過1萬元部分申報租金收入總額。此外,納保法上路後,租稅規避原則不處罰,但稅捐稽徵機關仍可依實質課稅調整補稅,並按應補繳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因此,納稅者如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近日常有民眾持健保卡、駕駛執照,前來申請查調財產、查詢所得等資料,卻因證件不符不能申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到該處各分處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請查調財產、查詢所得等資料,國民身分證為唯一應備證件。其他如健保卡、駕駛執照、工作證、殘障手冊等證件,因申辦及審核程序不同,不能作為申辦證件,申辦應備證件有:
一、一般民眾: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外籍人士:護照或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正本。
三、大陸人士: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臺灣地區出入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四、代理人申辦若委託他人申辦:代理人應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授權書或委任書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該處提醒,民眾除可至該處12分處辦理外,也可利用稅捐處或國稅局暨其各分局、稽徵所,與林園、大社、燕巢、路竹、彌陀、湖內、美濃、甲仙、六龜、杉林、那瑪夏、桃源、茂林、內門、旗山等戶政事務所之遠距視訊服務申辦,不用舟車勞頓,省時又便利!
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免費提供給好友開店營業,並沒有收取租金,為何會收到要補繳綜合所得稅的通知?
該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將房屋借給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所以該民眾雖基於好友間情誼,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好友開店營業,依法仍須核課租賃所得。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107年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已於元月份開始進行,將針對選案之公司行號,開始實施印花稅檢查作業。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查核對象包括臺中市轄區之建築師事務所、補習班、學前教育、醫院診所等執行業務所得者,以及電力供應、用水供應、土木工程、建築工程、機電工程、景觀工程、環境保護工程、建築裝潢、金融保險、建築服務、清潔服務等各行業。公司、行號或個人因故無法如期受檢時,應向該局所屬各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改期受檢。
地方稅務局提醒業者,趕快檢視手邊的買賣、承攬等合約及銀錢收據,有無依照規定報繳印花稅,若發現有短漏繳印花稅之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報繳印花稅,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繳印花稅外,並會被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同時歡迎多加利用網路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將於107年1月31日夜間12:00截止,請尚未辦理申報之扣繳單位把握最後時間利用網路完成申報。在申報期限截止後,扣繳單位如發現申報資料錯誤需要更正,無論是採網路或人工申報方式,均請檢具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及申請更正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採用網路申報者,請另附回執聯及以全部正確申報資料重新產出完整之電子檔,以利辦理後續更正事宜。
該局進一步說明,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於「標題」右方空白列輸入「各類所得」按「搜尋」,即可點選「各類所得扣報繳資料更正(註銷)申請書」下載運用,其他更正申報所需檢附之資料內容請向所屬稽徵機關洽詢。
扣繳單位如有軟體操作問題,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將有專人為您解答;如有稅務申報問題,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者,應取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釋(以下簡稱78年函釋)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租房屋取得以出租人名義開立之公用事業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6月以前,得比照78年函釋辦理,且依規定仍有10年之申報扣抵期間;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107年7月以後,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正確登載買受人名義。該分局籲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變更買受人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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