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已延長至112年6月30日,為鼓勵營利事業等法人雇主積極參與防疫,並提高其給付申請防疫隔離假或照顧假等之員工薪資誘因之宗旨,營利事業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可適用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有關受僱員工經國內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集中檢疫或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就給付員工請假期間薪資之200%,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紓困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雇主得適用薪資加倍減除之範圍,包含「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及其他「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有關「依指揮中心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依指揮中心公布內容為準。
該局指出,依紓困特別條例第4條授權訂定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第2條規定,給付薪資金額包括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予;另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雇主適用上開假別給付之薪資加倍減除優惠時,應特別注意須先扣除政府補助款,並以申報減除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至零為限。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申報書及租稅減免附冊,並檢附員工請假證明、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受隔離檢疫證明、符合防疫照顧假及疫苗接種假證明、薪資金額證明及薪資計算明細表等文件送所轄國稅局。另為便利民眾瞭解財政部因應疫情之相關稅務規定及申請流程,財政部網站已建置「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提供即時多元資訊,請多加利用。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 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0
撰稿人: 林聖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112)年5月1日展開,為了服務偏遠地區民眾,該局比照往年委託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代為受理申報書及稅額試算確認書的收件作業(詳細地點及時間如附表1)。
另外為協助無法在上班時間到現場辦理申報的民眾,該局臺東、新營、屏東等分局及東港、潮州、新化、安南等稽徵所於特定例假日在賣場等人潮多的場所加班提供稅額試算確認、健保卡註冊、網路申報、手機報稅等一站式服務(詳細地點及時間如附表2),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該局提醒今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請多利用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網路報稅或以稅額試算回復確認,並利用信用卡、委託轉帳、便利商店、行動支付及電子支付帳戶等多元方式繳稅,如有申報問題,可至南區國稅局網站「綜合所得稅報稅專區」查閱,或點選「國稅小幫手」24小時線上隨時問。以市話撥打0800-000-321,也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表示,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自112年1月1日實施,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間,已於112年4月30日屆至,該部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申請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說明,隨著網路、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改變民眾消費習慣,營業人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情形日益普遍,鑑於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同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下稱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112年1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登記事項增列上開資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於愛心辦稅原則,該部以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規定,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上開規定及積極輔導該等營業人依規定辦理,截至4月底已有98%已完成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財政部呼籲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主動向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提醒,國稅局將於近期發函通知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各該營業人於國稅局第一次通知後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限仍未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國內企業於進、出口買賣貨物時,如有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兌換損失或盈益,應注意損益認列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進、出口買賣貨物,且雙方約定交易金額以外幣支付,於進、出口貨物時,以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作為進貨或銷貨的入帳金額,嗣後營利事業實際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匯率計算,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列為當年度的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1月7日出口商品予國外A公司,雙方約定價格為50,000美元,出口當日甲公司依美元匯率32元,列報銷貨收入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如於111年12月31日仍未收款,以當日美元匯率30.3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85,000元【美元50,000*(32-30.3)】,但因該筆虧損係因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為111年度損失;嗣後甲公司於112年1月10日收到國外A公司支付貨款50,000美元,結匯匯率為30元計算,實際發生兌換虧損為100,000元【美元50,000*(32-30)】,所以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兌換虧損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的兌換損益,如僅因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上的差額,不能列報損益,應於實現時才能列報當年度損益,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許審核員 06-2223111轉804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稅局受理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後,依一般查核程序核定確有應退稅款時,於退稅支票開妥後通知納稅義務人攜帶居留證及護照領取。納稅義務人本人無法親自領取退稅支票時,其可填寫授權書委託代理人代為領取支票。授權書上納稅義務人之簽名應與其護照上所載相同,並應檢附外僑之居留證影本及護照之簽名頁影本以核對納稅義務人之簽名。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僑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退稅時,也可提供其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於銀行或郵政機構開立之臺幣帳號,退稅款項將直接轉帳撥入所提供之帳戶。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下稱B2B交易),若符合規定條件,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與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2項條件。另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亦得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前揭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但該分支機構如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以該分支機構申報資料認定。
該局指出,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若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下載申請書及附件明細表填寫,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透過前揭網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人申請(增減)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功能,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准就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不符合上開條件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死亡人之遺族領取上述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君因工作意外死亡,遺有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及任職公司給付之撫卹金100萬元,依上述規定,李君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應併入其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撫卹金100萬元屬李君遺族所得,可免列李君遺產申報。另因李君係工作意外死亡,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1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營業人於112年3月15日申報112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0
撰稿人: 林秀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經查核係甲公司107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110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雖於109年12月底已逾期2年,惟於110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110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109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109年度呆帳損失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並輔導其更正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又營利事業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羅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家屬的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管是聘僱外籍看護、使用長照給付服務、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檢附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就可以申報減除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另外,如於所得年度之查調扣除額資料有列示長照扣除額,得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一項,且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及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均可申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以減少稅負:
1.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3.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且屬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者。
有關長照扣除額更多資訊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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