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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1條授權訂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延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發布「歷年來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指數及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111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9年度以前年度(含69年度)、75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2年度,分別上漲達25%以上。依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可於期限內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70年度至74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3年度至110年度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依法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欲辦理資產重估價,其申請期限以曆年制為例,即今(112)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為國定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之迄日調整為今年3月1日,如非曆年制,依此類推。 營利事業應於前揭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敘明營利事業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迄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該管國稅局提出申請。嗣經國稅局核准辦理者,應自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重估申報。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欲辦理資產重估價,應注意申請期間,務必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楊惠蘭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黃昭勳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135

 

納稅義務人甲君來電詢問,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未成年弟弟之人壽保險費新臺幣(下同)24,000元,為何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予以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採用列舉扣除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故受扶養之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如:叔姪伯等),其保險費不符合前揭規定,則不得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將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一併申報扣除,因兄弟姊妹為旁系親屬,非直系親屬,依稅法規定不得列舉扣除其保險費(含全民健康保險費),將遭國稅局剔除該筆保險費。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時,應注意前揭規定,正確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曾股長順農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0


撰稿人:黃宇含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年底將屆,近日美元匯率持續轉強,企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之外幣兌換虧損或兌換盈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如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尚不得列報為兌換損益。
       

該局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因匯率變動產生的兌換損益,須限為「已實現」者才能列報。企業進、出口貨物通常會以外幣計價進行交易,並以交易當天的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入帳,之後因收付帳款時匯率變動,以致實際結匯金額與原入帳金額發生之差額,即為已實現兌換損益,否則,如只是在實際收付貨款前,因年底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係屬未實現的兌換損益,此時不能認列為當年度兌換損益。
       

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12月4日(當日新臺幣/ 美元匯率為30.705)有1筆應付貨款4,800萬美元,並於108年1月份實際支付貨款,甲公司正確列報方式,是要等到108年1月實際支付貨款時,才能計算已實現的匯差並列報為108年度的兌換損益,惟甲公司卻於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因107年底匯率變動(107年底匯率為30.733)之兌換虧損新臺幣13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07年底尚未支付該4,800萬美元貨款,其帳載兌換虧損核屬尚未實現,不予認列,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20餘萬元。
       

該局提醒,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兌換損益須以當年度「已實現」者為限,並保存相關文件及編製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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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如欲申請變更今(112)5月份申報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之稅額試算通知書郵寄地址,可於今年215日起至315日止向各地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或可以利用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辦理。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附表:

 

民眾如有個人綜合所得稅相關問題,可以上網詢問國稅智能客服「國稅小幫手」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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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個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之捐贈,得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扣除;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限制。另依同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及經該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土耳其震災,衛生福利部11227日發布新聞稿,即日起開放接受民眾愛心捐款,募得款項將統一交由外交部做為援助土耳其震災之用,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該部開設「衛生福利部賑災專戶」(指定用途「土耳其震災專案」)進行捐款,為對政府之捐贈,得全額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不受金額限制。

 

該部進一步說明,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捐款國內其他機關團體,由該等機關團體對土耳其進行國際援助,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提醒,國人發揮愛心及時送暖捐款、捐物資,協助土耳其災民度過難關,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請記得保留受贈單位所開立載明「土耳其震災」事由之收據,於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列舉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財政部於去年底公告111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9.6萬元,今(112)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其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免予課稅。

 

該分局舉例,甲君夫妻一家6口,家庭成員除夫妻外,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另扶養年齡68歲但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母親,其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則李君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17.6萬元(19.6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6.5萬元〔全戶免稅額55.2萬元(9.2萬元×6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差額部分即該申報戶之基本生活費差額11.1萬元(117.6萬元-106.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該分局籲請民眾注意今年每人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服務管理課林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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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民眾如欲申請111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可依下列方式申請或撤銷申請:

 

一、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

112215日至112315日,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的身分證字號及11112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

()向國稅局申請:

112315日前塡載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方式或臨櫃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對象

凡有身分證字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已成年且110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子女、109110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之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成年者為其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項目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不提供扣除額資料。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四、撤銷申請

已依規定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不提供者,如欲撤銷申請得於1123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以網路申請分開或限制提供者,亦可在前述期限前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

 

該所進一步補充說明如下:

一、申請不提供申請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任何人都「無法查詢」申請人的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在結算申報期間查調綜合所得稅資料時,僅能查調個別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欲查詢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資料時,需另行提示委託書、雙方身分證及印章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分居欄位者或111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之111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

該所特別提醒,前述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或限制提供項目一經申請,以後年度均可適用,無須再行申請;另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雖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除符合得分開申報者外,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民眾如有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日前發現轄內甲營業人提供場地委託乙公司經營加油站,二者簽訂合作銷售契約,由乙公司自行收款並支付權利金與甲營業人,但卻比照百貨專櫃銷售型態,用甲營業人統一發票開立予消費者,導致乙公司涉嫌逃漏稅捐,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合作店」型態係指營業人透過合作契約方式銷貨,僅向合作店租用場地,自行派員於合作店銷售貨物收取貨款,且依合約支付一定比率佣金予合作店,應以自己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並自合作店取具佣金支出之進項憑證。「專櫃」型態係指如百貨公司或大賣場營業人(下稱賣場營業人)與專櫃貨物供應商訂立書面契約,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後,由賣場營業人統一收款,並於銷售時以其名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之後再由專櫃貨物供應商依約定結帳彙總開立統一發票予賣場營業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乙公司與甲營業人合作經營加油站,由乙公司承租甲營業人提供之場地並按月支付一定金額權利金與甲營業人,乙公司實際經營業務及掌握人事,並自負盈虧,且銷售油品所得之貨款由乙公司自行收款,係屬前開「合作店」銷售型態,應由乙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油消費者,惟卻由甲營業人採「專櫃」銷售型態,以甲公司名義開立油品之銷售發票給加油消費者,之後乙公司隔月開立上1個月總銷售發票與甲營業人,並取得甲營業人權利金發票,甲公司本身沒有逃漏稅,但乙公司涉嫌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及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總額計10,451萬餘元,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視本身實際經營型態,如以「專櫃」型態營業應事前申請核准;以「合作店」型態營業應由承租店家於營業前以該承租地址先行辦理稅籍登記,且明確區分不同交易型態之進、銷憑證稅務處理,分別按規定取具進項憑證及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不可混淆,以免誤觸法令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邱淑琪
電話:(04)23051111轉753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最後兌領有效期限將在112年3月3日到期,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於112年3月3日前(含當日)持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指出,110年度退稅憑單總計寄出約1萬3千餘件,截至112年2月1日止,尚有3千多件未兌領。因逾兌領有效日期後,將無法再辦理展期,特提醒已接獲退稅憑單尚未提出兌領者儘速提出兌領!

 

該局特籲,為能快速、安全取得退稅款,請納稅義務人於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多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除在退稅當日退稅款立即撥入,不必擔心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外,並免前往金融機構提兌奔波。如有相關退稅憑單兌領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美秀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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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今(112)5月首次報稅的首報族要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或已符合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民眾要申請不適用、撤銷原申請不適用、申請變更郵寄地址等,或民眾有特殊原因,不希望家戶成員查調其個人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者,請特別留意國稅局受理申請時間自今年215日起至同年315日止。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要申請上述事項,除可採用書面方式(申請書格式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下載使用)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外,亦可於今年215日零時起至同年31524時止採用網路申請方式,不受上班時間限制,且免出門免排隊,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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