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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07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課徵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新冠肺炎疫情發展,憂心報稅期間人潮聚集可能的風險,公告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報期間全面延長1個月為109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會計年度採歷年制之營利事業應在前揭期間填具結算申報書向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惟在國稅局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已自行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加徵之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低於1,500元,另亦無法享有盈虧互抵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9年5月1日開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申報截止日展延至6月30日,防疫期間避免人潮群聚,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只要下載網路申報軟體並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即可透過網路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依所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轉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已刪除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適用,並自107年度起生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本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至6月30日,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對此次受疫情影響(例如營利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定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者或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者)的納稅義務人提供協助,已於109年3月25日以台財稅字第10904537900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金額級距之限制,各稅捐稽徵機關將從寬審認,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無法收回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倘因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法院發給債權憑證者,應於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今(109)年5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為避免機關或團體不熟悉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南區國稅局貼心整理申報應注意事項,提供機關團體參考: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情事,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應依規定期限辦理解散前1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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