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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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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將於105年10月31日開始核退,屬本局所轄第2批退稅案件約計13萬餘件,總金額約達13億2仟萬餘元。 本局說明,本批退稅之受退稅對象為今(105)年5月11日至5月31日間採二維、人工申報、稅額試算書面回復確認之退稅案件。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選擇退稅方式採直撥轉帳退稅,並已填妥轉帳劃撥帳戶者,退稅款將於105年10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退稅帳戶。若採退稅憑單退稅者,退稅憑單兌領期間自105年10月31日起至105年12月30日止,受退稅人可以在期間內持退稅憑單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
本局表示,103年度本國民眾及外僑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案件,將分別於104年7月31日及104年8月3日開始辦理退稅,經統計,本局本國民眾第1批退稅案件計76萬4千餘件,總金額165億3仟萬餘元;外僑全部的退稅案件有1萬餘件,退稅金額約1億8仟萬餘元。 本局指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批退稅時程,本國民眾分3批次退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104年7月31日、第2批104年10月30日、第3批105年1月20日;外僑則分104年8月3日及104年9月11日2批次退稅。本局說明,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的適用條件如下:一、網路申報、利用「線上登錄」及「電話語音」回復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二、5月11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二維條碼、人工申報或以「書面確認」稅額試算之退稅案件。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採直撥轉帳退稅者,退稅款將於退稅當日直接撥入帳戶,未提供退稅帳戶者,本國民眾將以退稅憑單、外僑則以退稅支票方式退稅,受退稅人可在退稅憑單或支票有效期間內前往金融機構辦理提兌或存入帳戶。本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直撥轉帳退稅,安全又便利。
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已於日前結束,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去(103)年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者,因係屬權利買賣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記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如未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則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為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該局近期輔導民眾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甲君提示子女就讀國內大學之繳費收據,經承辦人檢視其學費收據75,000元(內含宿舍費9,500元),輔導甲君分別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及房屋租金支出9,500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不動產抵押向他人借款,屆期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清償債務,債權人所獲分配利息部分,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 有關「103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說明如下:…
高雄國稅局說明,財政部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96號解釋修正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新增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以消除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增加稅負之現象。 高雄國稅局指出,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符合規定之受扶養親屬之各類所得,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屬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採用分別財產制、同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屬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等情形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可就下列3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夫妻所得計算稅額方式修正案已三讀通過並公布施行,除維持現行合併計算稅額及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外,並新增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由納稅義務人擇一適用。 該所說明,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規定得申報之受扶養親屬,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各類所得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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