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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與配偶各擁自用宅 其中1處按一般地稅率課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葉先生來電,詢問其與配偶剛結婚,婚前各擁有1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結婚後,雙方也分別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為何婚後卻僅有1處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與配偶各擁自用宅,依規定其中1處按一般地稅率課稅。

 

地稅局指出,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1處為限,因此,雙方結婚後仍分別在各自房屋設立戶籍,縱使使用情形未變更,其中1處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稅局強調,此時可擇定地價較高之1處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至於地價較低的另1處土地,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若有未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成年直系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等)可於任1處設立戶籍,則2處皆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地稅局提醒民眾,地價稅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當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若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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