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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醫療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符合規定者可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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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醫療財團法人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符合行政院發布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者,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上開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課徵所得稅外,免納所得稅;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得自以後1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醫療財團法人109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係屬如期申報並經會計師簽證查核案件,其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8,8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9,200萬元 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2,8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2,900萬元,甲醫療財團法人本期餘絀數為虧損500萬元,惟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400萬元,甲醫療財團法人以後年度虧損扣除之金額為400萬,而非500萬元(詳如下表)

圖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醫療財團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400萬元,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100萬元,甲醫療財團法人僅能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400萬元,於以後10年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至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100萬元,不得自以後年度所得扣除。

 

   該局呼籲,針對醫療財團法人申報所得稅,如仍有不明暸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或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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