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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申報房地合一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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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1051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不論賺錢或賠錢,都要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果有應納稅額,要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1115日以總價500萬元買賣登記取得A房地,於111117(移轉登記日)以總價450萬元出售,未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A房地雖然沒有賺錢還倒賠50萬元,但還是要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111127)內,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沒有辦理申報,已違反前揭法令規定,應按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1項規定裁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行為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果有未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情事,應在國稅局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儘快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補報,如果有應納稅額,也要一併補繳稅款,以避免遭受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9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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