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之房屋可以免徵房屋稅,惟需特別注意,務必要有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財團法人或寺廟所有者方能符合減免規定。換句話說,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傳教佈道使用,雖已辦妥寺廟登記,但因房屋仍登記在個人名下,非寺廟所有者,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宗教團體所有之房屋,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在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辦公室、教徒活動中心、會客室、飯廳、儲藏室等使用者;寺廟供信徒住宿之房屋,如經查明係無償供香客住宿或由香客自由捐獻或僅收取管理費、清潔費等非以營利為目的者;宗祠、宗教團體附設供民眾免費閱覽之圖書館,均屬免徵房屋稅範圍。房屋若符合上開減免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