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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房屋稅2.0新制實施,住家免稅房屋適用條件限縮,不再無條件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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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2.0新制自11371日上路,原持有多戶住家用免稅房屋的民眾請注意,因增訂僅自然人適用及全國3戶的限制,自然人第4戶起或法人所有房屋不再享有免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倘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基隆市自106年起調整為101千元以下免徵)房屋全國累計未達3戶者,將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無須民眾申報擇定;如民眾持有符合免徵要件房屋超過3戶,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擇定,本年度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擇定者,稽徵機關將按114228日之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從優核定稅額前3高者免徵114年期房屋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果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房屋總現值雖在101千元以下,但非供住家使用部分,仍應依規定就非住家使用部分課徵房屋稅。

舉例說明,某間房屋營業用現值5萬、自住用現值9萬,總現值為14萬,房屋稅額應為2,580(5萬×3%+9萬×1.2%),而不是只有1,500元。因為該屋總現值超過101千元,供住家使用的房屋現值仍要課徵房屋稅。

承上例,若該屋的自住用現值4萬,總現值為9萬,則房屋稅額應為1,500(5萬×3%),雖然總現值低於101千元,但供營業使用的房屋現值仍然要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住家用房屋現值,係指整戶住家房屋之現值,但不包括:1.供公眾通行之騎樓2.陽台、屋簷、雨遮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免記入建築面積之部分。3.純屬防空避難設施之地下室,或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經核准免稅者。未設有門窗、牆壁供遮陽防雨使用之屋頂棚架,經核准免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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