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常接獲營業人詢問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統一發票已於收取第1期價金時1次全額開立,後因買受人未依約付款而取回貨物再出售,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嗣買受人未依約按期付款,營業人依法取回所有權尚未移轉買受人之標的物再出售,除應就再出賣之價金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若原分期付款買賣收取第1期價金時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而未能收回之價金因已報繳營業稅,得由營業人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扣減銷項稅額;若原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按期開立統一發票者,未能收回之價金則免再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2月1日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機器設備給乙公司,含稅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5萬元,雙方約定分10期付款,全部價金完成支付後始由乙方取得設備所有權,甲公司於當日收取第1期價金時即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報繳營業稅,乙公司支付4期價金後,自第5期起因資金困難違約未付,甲公司依約取回該設備並再以含稅總金額42萬元出售丙公司。基此,甲公司除應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40萬元,稅額2萬元)給丙公司外,原甲公司與乙公司分期付款買賣部分,因甲公司於收取第1期價金已1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甲公司未能收回之價金63萬元已報繳營業稅3萬元,甲公司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實扣減銷項稅額;若甲公司依約按期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則未收回價金63萬元免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為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財政部提供7種繳稅方式供納稅義務人選擇使用,近期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申報有應繳稅款如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會在甚麼時候提兌?
該局說明,民眾若採委託取款轉帳繳稅方式繳納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者,請自113年5月31日起將足額應繳稅款保留於申報時填報扣款的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國稅局預計於113年6月12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額者,不再進行第2次扣款,由國稅局另行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自申報截止之次日起,依11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113年6月15日至114年4月30日,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https://www.ntbna.gov.tw)【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狀態查詢】項下,依序輸入身分證字號(共10碼)、委託取款帳號(末5碼)等相關資料後,即可查詢提兌狀況;亦可於6月中、下旬至指定扣款之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如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100萬元,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若於申報繳納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舉例,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未分配盈餘500萬元,並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萬元,甲公司為增加產能,以109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投資購置設備400萬元,於112年10月1日完成付款及交貨,甲公司最遲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9月30日前填具更正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該筆實質投資金額400萬元,並檢附購置設備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付款及交貨驗收等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為100萬元及退還稅款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完成未分配盈餘申報後,申請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須留意申請期限,以免因不符規定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於113年5月31日辦理公告。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及未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該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機關團體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該局網站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或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機關團體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可善用網路申報收支報告表,正確幫您計算損益,免出門,在家就能輕鬆完成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可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並下載安裝「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下稱INX電子申報系統)」,進行基本資料建檔,選擇所得額申報方式,依系統頁籤各欄位完成登錄後,上傳附件,免填寫紙本,即可完成申報。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務必核實申報收入、費用,並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例如:購買家庭用品、員工自付勞健保費用等,非屬執行業務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報;若辦公處所與家庭合用未區分,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認列;留意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限額等,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或申報錯誤情形,於所得稅申報期間可利用網路申報系統進行更正,再次上傳申報資料。
該局呼籲,使用INX電子申報系統計算之課稅所得額,負責人或合夥人應依合夥分配比例,將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額分配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以計算正確應納及應補稅額。申報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能快速閱覽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資料,財政部今(113)年於手機及網路(線上版)報稅系統中,新增「查調資料稅額估算表」(下稱估算表)功能,提供民眾上網即時供下載個人報稅資料,並估算好應繳(退)稅額,民眾於檢視內容無誤後,即可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快速完成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估算表係透過手機報稅或網路申報(線上版)系統,提供即時查詢納稅義務人家戶成員的免稅額、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且會自動擇高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不含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並以最有利的稅額計算方式,即時估算民眾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繳納(退)稅額,該估算表結合了「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及「稅額試算」功能,往年習慣採用人工(二維)報稅或今年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條件或想體驗快速報稅的民眾,請善加利用手機或網路下載估算表方式,完成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民眾核對估算表內容無誤,請務必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才算完成申報;如有需要編修所得或扣除額資料者(如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亦可自申報系統修改申報資料,再依系統指引的申報步驟操作,完成申報上傳。此外,民眾如已使用手機或網路申報系統,及下載估算表並完成上傳申報,之後再次進入申報系統時,系統僅會提供前次已上傳的申報資料,不再提供下載估算表。
該局呼籲,請民眾可多加利用智慧型手機報稅,無須安裝APP,搜尋關鍵字「報稅」,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選擇「我要報稅」,按照手機螢幕顯示,選擇「行動電話認證」或「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其中任一項驗證身分後,依照系統畫面指示步驟,就可快速又便利完成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今(113)年5月1日開始至同年5月31日截止,請民眾多加利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安全又便捷。
該所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凡採(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2)透過線上及電話語音確認回復之稅額試算服務〔電話語音回復案件僅限納稅義務人於111年度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完成繳(退)稅,且112年度亦選擇沿用該帳戶辦理退稅者〕。(3)今年5月10日(含)前以書面方式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之稅額試算屬退稅案件者,將優先於第1批(今年7月底)辦理退稅。至於採二維條碼及人工方式辦理結算申報者,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溢繳稅額者,將於第2批(今年10月底)辦理退稅。
該所呼籲,民眾可多利用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扶養親屬所有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辦理退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直接撥入申報時指定之存款帳戶,省時安全又便捷,歡迎多加利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者,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揭露資料)。
該局表示,為利營利事業瞭解申報規定,該局提供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檢視流程圖(附件),並臚列填報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該集團無論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皆應揭露最終母公司及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相關資料(如無代理送交成員,則免填)。
(二)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且實際能透過資訊交換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目前為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及瑞士),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2-2或2-2-3。
(三)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惟無法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而須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1-3或2-2-4。
(四)國內營利事業因前述(三)而須送交國別報告者,惟其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第2點免送交國別報告規定者,應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1-5欄位。
該局提醒,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應負申報國別報告之義務,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而我國無法依據相關協定取得該集團之國別報告時,該跨國企業集團得指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申報國別報告。如國內營利事業未獲指定,僅因集團無法透過資訊交換送交國別報告,而負有送交國別報告義務時,則國內營利事業非屬「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無須填列申報書第B6頁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基本資料。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於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時,要留意所得稅法規定條件,並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列報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有關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申報111年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受扶養子女的醫藥費扣除額30萬元,包含A私立醫院醫藥費25萬元及B私人診所醫藥費5萬元。經國稅局查核,A私立醫院醫藥費25萬元,已受有保險給付5萬元,僅准列報20萬元,而B私人診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也非屬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甲君支付該診所之費用不符合前開稅法規定,不得列報扣除,因此核定其醫藥費扣除額總計20萬元。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列報扣除;如給付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院,民眾可上該局官網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報稅專區>重要資訊,查詢是否為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俾列報之醫藥及生育費符合所得稅法規定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第2目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低於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且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者,得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以符合免稅標準要件。另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仍以同條第1項第8款第2目之4年為限。未依限使用完竣者,稽徵機關將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5項規定,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協會107年度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結餘款335萬元,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111年度為其使用計畫最後年度,該協會因未能依其使用計畫於111年度使用完竣,致未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該局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6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團體如有屬109年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結餘款,應注意於113年12月31日前全數使用完竣,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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