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無僱用及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服務外,並應保存員工薪資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且能證明相關支出確由公司支應,如係由銀行轉帳存入員工帳戶,應保存經銀行蓋章證明的存入清單。相關支出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而係虛列成本、費用或損失致短漏報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X君向國稅局檢舉虛報其105年度薪資60萬元,經函請甲公司提示X君任職事實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供核,甲公司僅書面說明X君確實有在公司上班,但無從提示X君的差勤打卡紀錄、勞健保資料及支付證明等文件,乃剔除甲公司105年度列報X君的薪資費用,補徵稅款並處以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員工的薪資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之租稅優惠,經濟部於105年4月19日公告優惠適用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至107年5月19日止,提醒中小企業於本(109)年5月份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並無該租稅優惠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合夥行號來電詢問,因合夥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僅剩1人,是否應辦理決算、清算申報?
該局說明,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若因為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導致合夥人只剩1人時,則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合夥組織應該要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因此,該行號應依前揭規定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如果合夥人之一要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則要另外申請設立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如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武漢肺炎影響,財政部考量部分民眾因隔離導致無法如期繳稅,今公布史上規模最大、全台適用的延期繳稅方案,適用稅目涵蓋3至5月申報繳納的8大稅目,民眾若在原繳納期間,因接受隔離治療或居家隔離、檢疫等事由影響,可在延長繳稅期間,檢具證明文件向國稅局報繳稅款。
財政部今公布延期繳稅方案,3至5月共有8大稅目適用展延申報繳納期限,其中,5月開徵的個人綜所稅及企業營所稅,均展延繳納期限至6月底止;1-2月份營業稅繳納期限延至3月底止、3月份營業稅延至4月底止、3-4月份營業稅及今年第1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均延至6月1日止。
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方面,申報繳納期限則分別延至3月底止、4月底止及6月1日止;地方稅方面,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期限延至6月1日止;5月開徵的房屋稅期限則延至6月底止。
財政部說明,個人、營業人或扣繳義務人,若在原繳納期間,因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無須事先提出申請,僅須在公告展延期間內,檢具主管機關開立的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納稅款。
舉例來說,若民眾在5月1日至6月1日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被通知要居家隔離14天,該民眾申報所得稅的最後期限將延長至6月底止。
財政部也指出,部分民眾在展延繳納期限屆滿後,有些人可能還須接受隔離治療,因無法出院錯過繳納期限,若遇此情況者,其繳納期限將自隔離治療結束後次日起展延20日。
此外,有些民眾可能因疫情影響,因減班休息導致經濟遇到困難,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稅款,則會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表示,過去SARS、高雄氣爆、莫拉克風災及金融海嘯期間,曾有祭出延期繳稅方案,當時僅針對個別地區情況延期繳稅,此次則是全國通案考量,規模較以往都要大。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推出「個人雲端稅務帳戶」查詢服務,民眾可透過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查詢個人近5年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契稅等稅目的繳稅、退稅、退稅抵欠資料及截至查詢日之欠稅資料。
該分局表示,為提供納稅人更便民的措施,對於民眾繳多少稅、退多少稅、是否有欠稅等瑣碎的稅務資訊,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建置了「個人雲端稅務帳戶」,可提供給民眾整合式的稅務資訊,民眾只要申請一次,就可輕輕鬆鬆取得近5年的個人稅務資訊。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由於上述稅務資訊皆屬個人課稅資料,為保障個人資料安全,財政部提供了配套的安全保護機制,民眾必須持著自己的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經過嚴謹的身分辨識,就可利用該項查詢服務獲得個人稅務資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自10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下同)77,000元以下者,免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全年進貨累積金額超過77,000元者,應就其超過部分依財政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釋規定,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個人參加人甲君108年度銷售商品予消費者,如全年累積進貨金額為400,000元,建議售價總額600,000元,除經查明甲君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稽徵機關得依其累積進貨金額超過77,000元部分,按比率計算屬超過部分之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其營利所得29,070元〔600,000×(400,000-77,000)∕400,000〕×6%,併計10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簡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7151101
員工是企業最珍貴的資產,企業總是希望藉由提升員工福利來留住人才,不論是基於法令規定或出自對員工的關懷,最常見的就是提供員工健康檢查。營利事業支付這類健康檢查費用,可否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者是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等,都是營利事業相當關心的稅務問題。
對此,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果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範圍內,對在職員工施行之一般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法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但是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或於職業安全法規定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或項目負擔,應就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的補助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款,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時,應先區分給付之性質核實入帳申報,另屬於員工薪資所得部分,給付時也別忘了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以確保營利事業與員工之權益
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月營業額未達20萬元以上的小商號,通常都是由國稅局按季查定營業稅額,不過其進項稅額扣抵有特別模式,只能提出稅額10%扣抵查定稅額。
官員表示,營業稅可以進銷互抵,一般營業人如果拿到進項發票,可以申報扣抵當期銷項應納營業稅,譬如拿到一張面額1萬元、內含5%營業稅額的發票,就可以扣抵當期500元營業稅額。
然而小規模營業人的扣抵模式不同,官員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平常是由國稅局查定稅額,未直接申報銷項營業額,但還是可以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申報進項稅額抵稅。
官員指出,依據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只能以含稅憑證的10%稅額,扣抵當期查定稅額,同樣以面額1萬元的發票為例,只能扣抵50元稅額;不過如果扣抵金額超過當期查定稅額,可以延到下一期繼續扣減。
舉例而言,假設有間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8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第1季應納稅額是2,400元;如果甲商號將其進貨憑證全數申報抵減,所有發票的進項稅額合計為2,000元,那甲商號當季可以抵減的進項稅額就是200元,繳納第1季營業稅時,就只要繳納2,200元。
官員表示,國稅局是每三個月按季查定課徵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稅,小商號申報進項憑證時,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營業稅額;如果當期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自然也不適用扣抵規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在營業稅申報方面,連鎖超商、超市或百貨業者,由於經營形式涉及生鮮產品,所以要留意特別規定,首先,在開發票時應區分免稅發票及應稅發票;第二項重點,則是在於年度終結的時候,要再依全年度銷貨狀況調整最後一期營業稅應納稅額。
官員指出,不同於一般營業人多半經營應稅貨品,《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針對同時兼賣應稅貨物、免稅貨物的「兼營營業人」設有特別規定,最常見的兼營品項其實就是生鮮蔬果,也就是連鎖超商、超市以及百貨業者最容易適用相關規定。
官員表示,免稅貨物顧名思義就是免徵營業稅的貨物,賣方在售價中不會內含營業稅,假設買方也是營業人,拿到免稅貨物的發票後,也不能拿來扣抵銷項營業稅額,因此連鎖超商等業者有義務區分發票種類,針對生鮮蔬果等免稅貨物開立免稅發票、針對其他應稅貨物則照常開立應稅發票。
然而實務上常有業者誤開,官員指出,像是新手業者可能會不慎全部開成應稅發票,反而每期都多繳稅,等到年度申報完畢、國稅局查核全年狀況時才發現。
官員表示,這種情況國稅局雖不會開罰,但是會針對業者進行輔導,如果業者認為區分發票成本太高,可以選擇放棄兼營免稅資格,照常開立應稅發票,已開錯的發票也跟著追溯調整;至於不願放棄兼營資格的業者,國稅局則會輔導業者調整全年度的進項稅額,計算出不能扣抵銷項的比例。
官員表示,年度調整也是查核兼營營業人應納稅額的重點,業者除了要在年度間按期申報營業稅額,也須在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重新檢視免稅貨品的進貨狀況,通常會採比例扣抵法,譬如說當年度銷貨總額當中,共有10%屬於出售免稅貨物,當年度的進項稅額就有10%不得扣抵銷項,若發現漏稅將會補稅處罰。
不過由於兼營營業人的稅務計算複雜,官員表示,營業人因年度調整進項稅額而漏稅,罰則可以從輕,若因未調整而漏稅,僅就漏稅部分罰0.5倍;因計算錯誤而漏稅,僅罰0.25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家裡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年邁失能的父親,今(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果要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需要準備甚麼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為符合衛福部規定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其中若是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者,只要檢附勞動部所核發課稅年度(如108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即可列報當年度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係政府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因此,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盈餘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額(108年度為670萬元),則不適用該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國稅局會盡量蒐集符合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資格者並納入扣除額明細資料,民眾辦理108年度結算申報時,如果向國稅局查詢或上網下載扣除額資料,已列有長照特別扣除額者,可免檢附證明文件,若無,仍應自行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權益。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取具確實憑證及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查核某牙醫診所106年度申報案件,發現其列報旅費548,000元及4部汽車租金3,000,000元,其中旅費440,000元僅附機票存根聯或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作為憑證,並無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或接洽業務之來往函件、計畫書資料,無法證明係屬執行業務之旅費;另租用多部汽車,與醫師行業特性未合,亦無法提出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因此剔除旅費440,000元及3部汽車租金2,200,000元,調增所得2,640,000元。
該局呼籲,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業務直接必要相關,另應取具及保存與業務有關之事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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