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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往生互助會向會員收取資金,用以給付喪葬互助金,如經主管機關認定並未違反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非保險業兼營保險業務,其向會員收取互助金,用以給付往生慰問金,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於收取互助金時,扣取一定比例之行政管理費,作為其管理行政費用或用以發放薪資、獎金等,則該扣取之行政管理費,屬銷售勞務之代價,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查獲某往生互助會與其會員簽訂之福利規章約定,有會員往生時,互助會收取互助金須扣取一定比例之行政補助費,用以支付互助會員工薪資、水電費、雜項支出等,核屬該互助會對會員提供勞務之代價,為營業稅課稅範圍,該互助會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申報銷售勞務銷售額,予以核定補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如有從事往生互助業務,並於收取互助金用以支付慰問金時,扣取一定比例作為行政管理費,屬銷售勞務之營業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依法報繳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為提昇營利事業繳稅便利性,獨資、合夥組織可使用負責人信用卡,於107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當日24時前),透過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網際網路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請善加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獨資、合夥組織之營業人以信用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僅限於使用負責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透過網際網路輸入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持卡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應納稅額等資料,取得發卡機構之授權號碼,即完成繳稅程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檢舉人向稅捐稽徵機關檢舉逃漏稅案件時,請詳細敘述被檢舉人之姓名、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請敘明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違章漏稅之情節及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文件、資料與證物等,並以真實姓名及地址,用書面、電話或言詞方式,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如係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除檢舉內容具體外,依法將不予處理)。
另檢舉人提供檢舉事證經審理後如有欠缺,稅捐稽徵機關會依規定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該檢舉案將無法成案,進而影響檢舉人獎金核發之權益。 
該所特別呼籲,檢舉他人逃漏稅應有具體事證,不能僅依據個人的意見或推測之詞、網路及報章雜誌、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稅捐稽徵機關查核。
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事先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若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分局說明,加值稅稅額計算係採進、銷項扣抵方式,營業人如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雖可免除營業人之納稅義務,惟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故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得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之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考量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雖未申請核准放棄免稅,但符合下列條件者:(一)自始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二)且未有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之情事者;且為期兼顧申請放棄適用免稅案件之核准制度,爰放寬是類案件可在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後,追溯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隨著企業全球發展趨勢,跨國投資日益頻繁,營利事業總分支機構分屬境內外者,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出國外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106年8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604544060號令釋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扣抵境外已納之所得稅,如已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得免檢附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文件,以簡政便民。

本局表示:補習班業者除於年度中填報國稅局寄發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外,於每年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申報補習班的所得。

本局指出,業者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該補習班係依法設帳並記載,則無論所得或虧損,均應依帳載或自行調整後的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入明細表及損益表等資料送國稅局查核;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則應依財政部頒定成本及費用標準核算所得額申報,以免被查獲補稅外,還要加處罰鍰。

私人經營的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的設立人為所得人。所得人應以補習班學雜費等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其他所得,依法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至於營利事業所附設的各種補習班,如係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者,其所得由該營利事業合併申報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勢稽徵所表示,為加強營業稅稅籍管理,維護租稅公平,該所自即日起,就轄區營業人,特別是經營美容醫療院所、產後護理機構、月子中心、老人機構、未立案補習班、露營場地、傳統市場、知名老店、寵物美容與寄宿等營業人實施營業稅稅籍清查,以維護營業稅稅籍檔案之正確,掌握稅源及促進租稅公平。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而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該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上述各項情形,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變更或註銷登記事宜,如涉及漏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儘速辦理補報繳事宜,依法可免予處罰。又爲落實愛心辦稅,國稅局於清查時發現營業人有未辦稅籍登記或登記事項與現況不符等情形,將發函通知營業人限期補辦登記,請營業人務必依限補辦,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金額,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如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者,仍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分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7年5月31日,請營利事業儘早完成申報,並提醒營利事業注意下列106年度新增之重點規定以順利完成申報。


一、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納稅者如有依納稅者保護法第7條第8項但書規定,為重要事項陳述者,請另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聲明事項表」(相關格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並檢附證明文件,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


二、因營利事業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修正,增訂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之成員申報時應併同揭露資料,於申報書新增封面「跨國企業集團成員」勾選項及B6頁;另營利事業如符合移轉訂價三層文據(集團主檔報告、移轉訂價報告、國別報告)所定應送交或提示之門檻者,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因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23條之1,為協助新創事業公司之發展,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第32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如符合規定要件,應填具A29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營利所得計算表」,並檢附相關文件。


四、配合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審實施要點第15點規定,營利事業依週休二日新制增加薪資等成本費用致降低純益率,符合規定者,應檢附「受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影響成本費用分析表」(相關格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與申報書一併申報,其適用該要點之純益率標準,得按該純益率標準之90%計算。

 

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有關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之營利事業,當年度扣除前10年核定虧損前之所得額未達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第1款規定之起徵額(新臺幣12萬元)者,既得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自無須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於當年度純益額扣除。至營利事業申報之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上開起徵額,其依規定將前10年核定虧損金額自當年度純益額扣除時,尚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額,以杜取巧。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全年所得額超過起徵額,於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額時,不得取巧僅扣除至起徵額,以免被稽徵機關調整,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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