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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新增多項功能更便利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利用網路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可透過多種系統平台申報外,今年又新增多項功能,如收執聯可存成PDF檔及可匯入受扶養親屬之申報資料檔等功能,申報變得更簡單了。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供更便捷貼心的報稅服務,102年度網路申報軟體新增了許多功能,其中列印收執聯時可一併產製PDF檔案,納稅義務人無需透過申報軟體即可在其他電腦列印收執聯;另外也增加匯入受扶養親屬之當年度申報資料檔(*.NTX、*.NTW、*.NTY)功能,減少登打資料之麻煩。此外,因應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施行,新增相關所得之建檔、計算功能,提供需申報證劵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核算運用。
該局補充說明,目前網路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除可使用Windows平台外,另有線上版及App版供Mac、Linux平台及Android平板設備使用。有關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資訊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網址為tax.nat.gov.tw。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至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林秉毅,電話:04-23051111轉5208。)

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本局表示,從事提供產婦膳食、初生嬰兒看護及住宿服務之「坐月子中心」,向產婦或嬰兒家長收取膳食或服務報酬,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之銷售貨物或勞務,現行營業稅法並無免稅規定,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另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如僅提供產婦及嬰兒基本照護及產婦傷口護理、嬰兒臍帶護理、指導母乳哺餵及衛生教育等醫療及產後護理勞務,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9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並得免辦營業登記。


  本局舉出,某甲於97年至98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營坐月子中心業務,經查其非屬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收取服務報酬之銷售額合計4,680,000元,逃漏營業稅,經本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34,000元及處罰鍰234,000元。某甲不服,主張其所設立之產後護理之家,屬提供醫療勞務,應適用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及免處罰鍰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依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屬醫療勞務者,其主體必須係依醫療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規所認可成立者為限。本件某甲確非依「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置之產後護理機構,則其所提供之產婦產後服務,即難認定為醫療勞務,依規定應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徵營業稅規定之適用,乃判決某甲敗訴確定。


  本局特別呼籲,未經合法立案之坐月子中心,其所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或合法立案之產後護理機構銷售非屬醫療範疇之貨物或勞務,無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免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本局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本年度將對坐月子中心及提供產後照護服務業者展開稅籍清查,因此特別呼籲相關業者,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屬於應課徵營業稅之範圍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倘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部分將依法通知限期補辦,逾期未補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外,對於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致有逃漏營業稅部分,將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 毛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 轉 1233

【節稅-綜所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相關書表國稅局預計於103年4月24日開始寄發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去年有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今年首次申報已於2月15日至3月17日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屬所得簡單、適用標準扣除額案件,今年仍將繼續提供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可於103年4月25日至6月3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 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服務電話,查詢其是否適用本項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各地區國稅局將自4月24日起以掛號寄發(無法按址送達時,該郵件將留置郵局招領15天),或於4月25日以郵簡通知憑證使用者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稅額試算書表電子檔案;如納稅義務人同意稅額試算內容,可以網路、書面或電話語音辦理回復確認或繳稅,省時省力,方便又快速。又目前智慧型行動裝置正夯,納稅義務人亦可依自己的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行動上網裝置類型,選擇合適版本(Android、ios作業系統)APP應用程式下載安裝,享受利用稅額試算APP報稅的便利。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羅素琴,電話:04-23051111轉2211)。

給付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之醫藥費均可列報扣除

 

 

 

所得稅報稅季又快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可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等,其中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者是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才能申報扣除。

 

國稅局表示,為因應老齡化社會趨勢,長期照護之醫療費用已成為未來家庭之重要支出。財政部在101年特別依據司法院釋字701號解釋意旨,從寬訂定長期照護醫藥費用之扣除範圍,不再限制就醫醫院是否屬於公立、健保特約或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院、所,只要是付給合法醫療院、所長期照護醫藥費,都可申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1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100176690號令的規定,自101年7月6日起,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而須長期照護(如失智症、植物人、極重度慢性精神病、因中風或其他重症長期臥病在床等),所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之醫藥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惟前揭醫藥費支出並不包括長期療養之照護費、聘請外傭或由護理人員居家護理費用。

 

該局最後提醒民眾,申報列舉扣除醫藥費時,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申報扣除。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 侯審核員

聯絡電話:06-2223111 分機8060

【節稅-營業】
財政健全方案 恢復銀行及保險業營業稅率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財政部近期推出「財政健全方案」,規劃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所適用之稅率為5%,以增加稅收納入國庫統收統支,落實福國利民政策。

該所進一步說明,我國自88年7月起調降金融業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之營業稅稅率(由5%調降為2%),明定調降相當金額(3%部分)用以打銷銀行呆帳,以健全金融業體質。在政府長期扶植下,近年銀行業及保險業之獲利提升,經營體質明顯改善,為解決歷年銀行業及保險業產生衝擊所耗費大量國家財政資源,使金融部門得以回饋政府所付出之成本,並避免道德性風險發生,財政部研擬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本業銷售額適用稅率為5%;至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等其他金融業之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稅率仍維持2%。

該所特別強調,該等增加之稅收將用來調高薪資及身心障礙扣除額,有對中小企業增僱員工所支付的薪資支出加成認列費用及放寬研發投資抵減年限等,將可減輕大多數民眾負擔,
並增加就業機會及提升企業創新能力。而上述營業稅稅率研議調整部分,若經立法通過後2個月就可實施,且此項修正受影響業者家數僅1,000餘家,約占全體金融業及保險業三分之一,影響有限,加上稅收取之於少數行業,用之於多數薪資所得者及中小企業,符合社會期待,落實公平正義。

民眾如有任何研議恢復金融營業稅稅率回饋稅制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姓名:林雅雯,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307分機)

【營所節稅】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依限申請,始有租稅優惠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於規定申請期限內提出,才可以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除應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公司為例,102年度申請期限為103年2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止),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外,必須再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採曆年制公司為例,102年度申報期限為103 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填報研究發展支出,並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如另有1.專為研究發展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之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2.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3.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

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4.公司與國內、外公司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等,同樣必須於費用發生當年度或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與前述公司申請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相同,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併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稽徵機關核算102年度執行業務者(地政士)收入及費用標準

 

 

 

佳里區王先生來電詢問:今(103)年5月份申報所得稅時,國稅局核算102年度地政士收入及費用標準為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按財政部頒訂之「稽徵機關核算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及「一百零二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地政士102年度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與101年度均相同(費用率為30%),辦理案件所屬地區在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改制前之臺北縣、臺中縣、臺南縣及高雄縣者,其收入標準仍按縣計算;但經查得其確定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股 邱股長

聯絡電話:(06)7230284-200

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要件

 

(臺北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係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符合列報減除免稅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兄之小孩(姪)乙君等6人,經該局查核發現,乙君等6人雖設籍於甲君戶內,惟不具家長家屬關係,而且他們的父母100年度有相當的所得,名下亦有多筆土地及房屋,並不是無能力扶養,又甲君也無法舉證與乙君等6人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事實,因此剔除乙君等6人之免稅額。甲君不服,主張姪兒的父母背負銀行債務,遂由其支應他們的學費及生活費,請准予追認免稅額,案經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99號判例,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予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之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須符合以下要件:1.具法定扶養義務;2.具家長家屬關係且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是請納稅義務人於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時,特別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要件,以免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法務二科林雅菁,電話:04-23051111轉8254)

【營所節稅】補報漏稅額,應注意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盈虧互抵之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對於涉及短漏報情節輕微者,財政部另以函釋放寬適用免視為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的標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如公司經查獲短漏所得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如公司及時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亦可依前項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轄內甲公司自動補報100年度漏報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年所得額500餘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扣除96年度核定虧損數500餘萬元後,無應補繳稅額;該局於受理補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漏報所得稅額已超過上揭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規定,應補繳漏稅額,才能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乃輔導該公司儘速繳納稅款,以維護其權益。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未經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之案件,可免除處罰,惟短漏報所得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未繳納稅款,致不符合免罰規定。(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所節稅】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應加徵百分之十應納稅額之未分配盈餘時,列報減除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其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8年度未分配盈餘時,發現該公司未將98年度經查獲漏報之所得額列入申報,致該公司有漏報9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情事,除核定補徵之百分之十未分配盈餘稅款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就漏報之未分配盈餘裁處罰鍰。

惟公司主張其漏報之98年度未分配盈餘,已於查獲年度(101年)分配予股東,該已分配之盈餘部分應可自98年度未分配盈餘項下減除。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3款規定「已由當年度盈餘分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以截至各該所得年度(98年)之次一會計年度(99年)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為限;本案該公司遲至查獲年度(101年)始分配98年度經查獲漏報之所得額,與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不合,故本案仍應就未分配之盈餘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稅後純益,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倘營利事業當年度之財務報表係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應以會計師查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者,則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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