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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0自然人憑證「10人享到府,辦證好服務」活動】

 

(臺中訊)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方便納稅義務人使用自然人憑證上網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以快速完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所於本(103)年3/1~4/30與臺中市中(西、北)區戶政事務所合作辦理自然人憑證「10人享到府,辦證好服務」便民服務措施,活動相關計畫及申請表等請至中區國稅局網站\最新消息項下查詢下載運用(網址:http://www.ntbca.gov.tw)。
(提供單位:服務管理股 劉冠足 電話:04-23051116#502)

 

【節稅-綜所】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已陸續寄發,請納稅人留意

(臺中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大批開徵補稅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已於1月初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03年1月11日至103年1月20日止。 納稅義務人收到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補稅繳款書,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可到代收稅款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繳款(郵局不代收),也可以利用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繳稅;應納稅額2萬元以下的繳款書,可以就近到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提醒您,到便利商店繳納稅款,務必記得索取加蓋店章的繳款書收據聯及交易明細表並妥善留存,作為繳稅憑證。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記得最慢要在103年1月22日前繳納,如果在103年1月23日以後(含當日)繳納將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逾限繳期30日未繳則移送強制執行。

該所進一步提醒接獲稅單的納稅義務人,如果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請一定要在「繳納期間」內向發單的分局或稽徵所提出查對更正。

(提供單位:綜所稅股 洪怡萍 電話:04-23051116#227)

【節稅-營所】 未實現費用及損失 不能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了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因商業紛爭而賠償國外A公司和解金之其他損失5千餘萬元,並主張雙方雖於101年度簽立和解書,但於100年度已進行協商,和解賠償金於100年12月31日已為確定且明確之事實,應於100年度認列損失,惟因雙方係於101年度簽立和解書達成和解,並支付賠償金,該筆損失於100年度尚未實現,乃否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在權責發生制下所稱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現實取得或付出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在其列,然而該債權及債務至少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甲公司雖於100年度與A 公司就賠償事宜進行談判,惟於101年始簽立和解書,且依該和解書所載,和解書生效日期為簽約日,是甲公司應賠償之義務,於簽約日始確定發生,賠償A公司之損失應於101年度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費用或損失,應於已實現年度列報,以免因誤列而被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楊稽核

聯絡電話:06-2298068

小規模營業人,國稅局貼心讓您過好年﹗

 

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按季開徵102年第4季(也就是102年10-12月)及按月開徵103年1月份之查定營業稅額,原繳納期間為103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改訂為同年2月17日至2月26日,請各營業人記得如期繳納。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杜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農曆春節連假期間無卡也可就醫

 

  健保署表示,民眾於1月30日至2月4日春節連假期間,有就醫需要但因健保卡遺失或毀損等因素無法持健保卡就醫時,持身分證明文件直接到健保署特約醫療院所填具「例外就醫名冊」,即可以健保身分安心就醫,不會影響任何就醫權益。

  健保署考量今年農曆春節有6天連假,該署及各地郵局均因春節期間不上班,在此期間如有民眾因遺失或損毀健保卡,將面臨無法受理換補發作業。為解決民眾無健保卡可申請,或民眾須先自墊醫療費用後再向醫療院所或健保署申請退費的不便,健保署籲請在春節期間有就醫需求之民眾無法持健保卡就醫時,請至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填寫「例外就醫名冊」即可以健保身分就醫。健保署亦特別籲請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配合該「例外就醫名冊」之措施,以免遲延民眾就醫。

  如需進一步瞭解農曆春節連假期間無健保卡就醫相關資訊,請至健保署網站(http://www.nhi.gov.tw/)「健保卡」專區查詢。

【綜所節稅】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可否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配偶婚前與他人所生5歲以下之子女,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否自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家戶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之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有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但如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或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不得扣除。(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週一, 20 一月 2014 08:59

幼兒園房屋稅之徵免新規定

幼兒園房屋稅之徵免新規定

 

 

(臺中訊)轄內幼兒園業者詢問有關幼兒園是否應課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1年1月1日施行後,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依規定免徵房屋稅。如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必須登記為該財團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才可適用免徵房屋稅。


此外,本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其供園舍、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可適用免徵房屋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即不得免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私立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後,其原依法免徵房屋稅者,原則上仍繼續適用,不受改制影響;至於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之托兒所改制為幼兒園後,若符合前述免稅規定,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提供大安區、外埔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沙鹿區、龍井區、大肚區之地方稅稅務服務,轄區內民眾對於房屋稅之申辦如有疑義,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按301分機轉接第三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提供人:許美若 )
 

醫療院所開立非健保給付項目的收據應貼印花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按收據金額之4‰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的單據免課印花稅。

因此,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貼印花稅票;如屬非健保給付範圍者,例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等,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索取醫療費用時,除須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逾250元者,亦請留意收據上院方有無貼足印花稅票,或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

如果未貼印花亦無總繳戳章,可檢具收據正本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檢舉,以維護租稅公平。


稅務局提醒醫療院所,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收據及美容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收據等,均屬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收據,醫療院所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營業-節稅】犒賞員工禮品之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甲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農曆年節將至,老闆要其購買禮品犒賞員工,問該進項稅額能不能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行號歲末聯歡購買禮品犒賞團隊夥伴,購買尾牙禮品的費用所含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申報營業稅時,不能扣抵銷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企業尾牙所購買的禮品,於購入時已決定要作為犒賞員工的禮品,該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不過,公司若以原本要銷售的自有貨物作為抽獎禮品,由於產品原來並非為犒賞員工而生產或購買,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也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在轉送給員工時,須視為銷售貨物,按照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尾牙餐會的場地租金、餐費,及邀請藝人表演所支付的主持費或表演費等費用,都是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申報營業稅時,進項稅額都不能扣抵,只能列費用。由於不少企業對於年節尾牙的相關費用認列及扣抵方式,經常出現錯列情事,因此特別指出,舉辦尾牙的場地租金、飲料、酒類等費用的進項稅額,均不能進行扣抵銷項稅額。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屬前揭法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申報營業稅時,切勿拿來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收取訓練課程收入,屬於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指出,轄內協會於96100年間,辦理企業員工在職教育訓練,並收取訓練課程收入,經該局查核發現該協會不僅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且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協會以收費方式辦理職業教育訓練,核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情事,故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600,0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計600,000元。

協會雖主張為推動國內企業之發展,致有接受政府委託及自動自發舉辦教學服務,向學員收取教學費用,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免徵營業稅云云,申請復查及訴願,均未獲變更,該營業人仍表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判決以,法條所稱「其他教育文化機構」,依文義解釋,自應與該條例示之機構,即學校、幼稚園等具有相同性質者始屬之,財政部75926日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釋闡明「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該協會辦理經營經驗分享、交流聯誼、在職教育訓練等,均與前揭規定之教育文化機構及教育勞務有別,且其提供課程目的均屬職業訓練性質,與學校、幼稚園所提供之基本教育課程誠屬有別,乃駁回協會之訴。

 

該局呼籲,營業人辦理職業訓練課程收取收入,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除每個月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外,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免遭受補稅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李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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