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節稅】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房屋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其中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
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例如父親甲於99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當年度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為350萬元,父親甲應按350萬元申報課徵贈與稅。日後乙於102年間以3,000萬元出售該房屋時,應以甲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350萬元,作為乙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的成本。
財政部說明,上開案例中甲、乙為不同的課稅主體,乙受贈取得房屋,對乙而言,其成本原應為零,但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所得稅法乃規定乙於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的時價,而該時價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所規定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以避免重複課稅;
至受贈之房屋於受贈時並無實際交易價格,實務核課上有其困難度,另如以受贈房屋之市場估價為準,將發生受贈時該房屋之市價與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之差額,既不課徵所得稅亦不課徵贈與稅,重複免稅之不合理現象。(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經營網路或電視購物之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反映,於電視購物臺消費惟未接獲營業人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而懷疑該等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營業稅等情事。
該所特予說明,凡經營電視購物之營業人依現行「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申請核准開立電子發票者,於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應提供財政部整合服務平臺網站之網址,並於交易完成前將買受人於網路查詢電子發票及列印交易明細方式等事項告知買受人外,應將電子發票於開立後48小時內上傳上開平臺,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始視為該營業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所特別強調,是類營業人依規定應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買受人電子發票開立訊息,買受人如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時,應即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予買受人,否則如經查獲有未依規定給與買受人憑證之情事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非紙本的無實體電子發票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連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銷售稅股,姓名:廖慧樺,聯絡電話:04-24225822轉321分機)
【綜所節稅】個人間出租房屋,其租金收入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出租人如有短漏報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補報補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將針對臺中市東、南區內個人出租公寓或套(雅)房加強查核,以防杜出租人短漏報租賃所得。個人如有出租房屋,應將該筆租金收入併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申報課稅。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所謂合理且必要損耗及費用,是指房屋之折舊、修理費、房屋稅、以出租財產為保險標的物所投保的保險費,以及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之利息等。如果納稅義務人不逐項列舉這些費用金額,也可以選擇依財政部訂頒費用標準43%(即租金收入的百分之四十三)作為必要費用予以減除,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課稅。
該所呼籲臺中市東、南區房屋出租人,若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自動向戶籍所轄稽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此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否則倘未申報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依規定將會補稅處罰,籲請出租人應誠實申報,以免觸法。(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越高者須繳納較多稅捐,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經國稅局查獲反而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類此案件,國稅局將運用所蒐集資料及查核技巧,釐清資金歸屬,使逃漏實情無所遁形。
民眾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陳慧娥;聯繫代理人:吳雅玲,電話:05-7820249轉403)
【節稅綜所】離婚夫妻列報綜合所得稅之子女免稅額,應由實際扶養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父母對於子女之扶養義務,除負擔生活費用外,尚包括子女之家庭教育、身心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因此離婚夫妻若同時列報子女免稅額者,應由實際扶養之一方認列免稅額。
該所舉例說明,A君與B君於100年7月10日經法院調解同意離婚,並辦理離婚登記,依調解筆錄載明由B君行使及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A君僅有探視子女之權利及每月給付8,000元生活扶養費之義務,而其未成年子女2人自100年7月17日起即與其母B君同住。
A君與B君於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分別列報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經國稅局查核認定以A君縱有支付生活費用,惟僅係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其未成年子女2人生活起居均由母親B君照顧教養,應由實際扶養之B君列報減除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方符合稅法上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立法目的。
該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離婚夫妻關於當年度未成年子女之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若未經協議,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者,小心被補稅處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倘有以顯不相當代價移轉時,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釋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
該局表示,近來查核時發現中部地區某家甲級營造公司股東A君,連同其家族成員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其他股東B君,雙方並安排5,100萬餘元資金流程,經該局查核銀行資金流程後發現其中4,800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B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A君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甲級營造牌照買賣,因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是案關股票買賣價格為一般巿場客觀行情價,未涉及贈與情事;
惟該局查核該公司股權移轉資料後,發現其移轉標的確為股權,且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
渠等藉甲級營造牌照之買賣,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負,經該局依前揭法令規定核算移轉日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A君等人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A君等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渠等已依限申報,得免以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勿以取巧虛偽之安排,規避稅捐之繳納,此案例如經查獲並通知補申報而未依限申報者,尚須處以漏稅罰,得不償失。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查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魏銘賜,電話:04-23051111轉2230。)
【節稅綜所】中獎獎金免列報為所得,扣繳稅款亦不能申請退還。
威力彩等公益彩券常因連續多期未開出,累積了鉅額彩金,吸引民眾紛紛掏出荷包,試試運氣,期待受到幸運之神眷顧,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可要特別注意了!中獎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因此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須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款也不能列入抵稅,甚至申請退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中獎的獎金不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也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喔!(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利事業具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餽贈等支出,應按交際費項目列報並計算列支限額
(竹南訊)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而支付屬於交際性質的餐費及禮品等餽贈支出時,應以「交際費」科目列報並依稅法規定來計算列支限額,不得逕申報為「其他費用」項目。
該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之餐費、禮品餽贈及紀念品支出等,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至超額部分應自行調整減列,以免被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若仍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竹南稽徵所葉子菁,電話:037-460597轉505)
【節稅綜所】直系親屬的保險費,必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綜合所得稅申報戶才能列報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如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我國綜合所得稅是以家戶為申報單位,因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在同一申報戶,而且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如果是兄弟姊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則不能列報扣除。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乙兩兄弟,乙幫母親投保人壽保險並繳納保費,母親由甲申報扶養,雖然保險費由乙支付,但乙(要保人)和母親(被保險人)不在同一申報戶,所以乙不能列報扣除母親的保險費支出。(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營業人容易疏失而遭受處罰的情形:結束營業,餘存資產及貨物,漏未報繳營業稅
【虎尾訊】虎尾稽徵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需辦理清決算,所餘存資產及貨物,不論是由債權人用以抵償債務、員工用以抵償薪資、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均視為銷售貨物,如未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予以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虎尾稽徵所林雍盛,電話:(05)6338571轉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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