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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如何節稅?書立憑證節稅有竅門.

 

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而憑證種類很多,並不是每種憑證都要貼印花,懂得竅門,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節稅偏方

 

一 . 銀錢收據

1. 收取價金的收據,要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並在收據上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則這張收據就可免貼印花。

2. 收受票據,並於領款前已出具收據,您只要在收據上寫明「領取票據」字樣,就可免貼印花;但收到票據後,仍須將票據名稱及號碼,補載於收據上。

3. 收受租金儘量要求以票據支付,如果租賃合約上有註記收取租金字樣,只要寫明票據的名稱及號碼,仍可免貼印花。

4. 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帳戶,不另開收據可不用負擔印花稅。

5. 由受款人逐期蓋章並註明款項收訖的房地產買賣私契,以收取票據及註明票據名稱、號碼方式處理,也可免貼印花。

 

二 . 承攬合約

1.同一合約具有2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分別訂定合約,就可分別按適用的稅率貼花。

2. 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合約,可分別按承攬的金額貼花。

3. 工程合約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是寫明包含營業稅,就可按造價或總價扣除營業稅額後的金額貼花。

4. 承攬合約無法履行改由其他廠商接辦,如原合約內容及金額沒有改變,可由原合約雙方與新廠商3方共同簽訂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就不必再行貼花。

保險給付指定受益人很重要.

 

保險的觀念已深植國人心中,生前保險費不僅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萬一發生不幸事故時,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遺愛繼承人。

 

由於一般民眾投保時,往往僅指定1名親屬為唯一的受益人之情形最多,例如已婚者通常以配偶互為受益人,未婚者則以指定父或母其中單獨一人,為指定受益人最常見,然而萬一被保險人與唯一指定受益人同時發生不幸事故時,則因為指定受益人已身故,當被保險人之繼承人領得保險給付時,就必須將該保險給付併入被保險人之遺產申報課稅,喪失原始投保之本意。

 

因此民眾投保時,一定要依照順序將親愛的家人指定為保險受益人,而且無論指定幾位受益人,最後一定要記得填上「法定繼承人」,這樣就不會發生保險理賠金併計遺產課稅的問題。

 

週日, 11 八月 2013 11:15

102.08.02夫妻如何申報較為有利?

夫妻如何申報較為有利?

 

 

依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均有所得時,一定要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夫或妻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均可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以減輕負擔,但仍然必須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填報在同一份申報書內申報繳納,不過在年度中結婚之夫妻,結算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仍可以選擇夫妻各自單獨或合併申報。

 

 

建議您利用綜合所得稅結算電子申報繳稅軟體辦理申報,申報軟體會自動選擇稅額最低之方式計算。

舉例說明

某申報戶100年度全戶所得總額為 1,646,000 元,免稅額 410,000 元,全部扣除額 360,000 元,因此全戶所得淨額為 876,000 元,其中夫的薪資所得為 840,000 元,妻的薪資所得為 607,000 元,以下就 3 種情形分別列示計算:

 

第 1 種方式:夫妻所得合併計稅合併申報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等於

應納稅額

876,000

×

12%

35,000

70,120

 

第 2 種方式: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

者之薪資所得

薪資分開計稅

者之免稅額

薪資分開計稅者之

薪資所得扣除額

等於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840,000

82,000

104,000

654,000

 

第 2 種方式: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等於

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654,000

×

12%

35,000

43,480

綜合所得淨額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等於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所得淨額

876,000

654,000

222,000

 

第 2 種方式: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等於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222,000

×

5%

0

11,100

 

第 2 種方式: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等於

應納稅額

43,480

11,100

54,580

 

第 3 種方式: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

者之薪資所得

薪資分開計稅

者之免稅額

薪資分開計稅者之

薪資所得扣除額

等於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607,000

82,000

104,000

421,000

 

第 3 種方式: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等於

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421,000

×

5%

0

21,050

 

第 3 種方式: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綜合所得淨額

薪資分開計稅者

之薪資所得淨額

等於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所得淨額

876,000

421,000

455,000

 

第 3 種方式: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等於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455,000

×

5%

0

22.750

 

第 3 種方式: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不含薪資分開計稅

部分之應納稅額

等於

應納稅額

21,050

22.750

43,800

 

本範例以採用第3種方式,計算出之應納稅額43,800元為最低 。

司開始領用發票,如何正確使用統一發票?

 

一、統一發票使用應注意事項

  1. 三聯式發票開立對象為具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
  2. 二聯式發票開立對象為一般個人即非營業人。
  3. 應按日期開立,請勿日期顛倒,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統一發票章。
  4. 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
  5. 二聯式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
  6. 書寫錯誤者,應將扣抵聯及收執聯收回並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粘貼於存根聯上。
  7. 當月份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應截角作廢。
  8. 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與免稅分別開立,並於課稅別欄註記。

二、營業稅的計算

項目

一般營業人

零稅率

營業稅計算

營業人

銷售額x5%=銷項稅額

銷售額x0%

非營業人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1.05
銷項稅額=銷售額x5%

稅額計算

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留抵稅額)
>0→應納稅額 <0→留抵稅額

申報期限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3、5、7、9、11月之15日前申報(無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申報

檢送文件

1、原購買之統一發票(空白發票須撕角)。

2、統一發票明細表。

3、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營業稅繳款書。

5、可扣抵之進項憑證。

 

外銷證明文件

1、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2、勞務外銷:結匯證實書、商業發票。

3、科學園區、免稅出口區、保稅工廠等:統一發票扣抵聯。

4、國際運輸:國外客貨收入清單或銷售契約影本。

5、修繕國際運輸用之船舶等:出口報單或修繕契約影本等。

 

 

 

 

   

 【稅務快訊】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享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臺中訊)陳先生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是真的嗎?」他特別詢問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應如何辦理過戶手續及應該要注意那些事情。

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夫妻間贈與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且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都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如果要申請不課徵時,應該要於土地現值申報書上面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就可持不課徵證明書及國稅局申請核發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該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夫妻贈與土地時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來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必須要以第一次贈與前取得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數額(須注意並不是以夫妻贈與時的當期公告現值為原地價哦!),課徵土地增值稅。

而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是採金額倍數累進稅率結構,有可能因為漲價幅度較大而必須適用較高的稅率。由此可知,夫妻之間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非實質免稅,甚至將來移轉給第三人時要繳納的土增值稅有可能反而更重。

地方稅務局在此特別提醒民眾,在考慮夫妻間贈與土地時是否要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該事先評估該筆土地未來的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繳稅時機。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謫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

 

 

【節稅撇步】房屋僅供營業聯絡地址的自用住家,房屋稅課徵釋疑
     
        民眾來電詢問,以自己住家向國稅局申請設立營業登記,1總面積為72平方公尺,實際僅擺放2張辦公桌面積不到6平方公尺作為營業使用,但卻收到稅捐處按營業用面積12平方公尺核計房屋稅的公文,為何不是依照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若房屋同時作住家用及非住家使用時,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
就是多層樓房屋供非住家使用面積超過該層樓面積六分之一者,依實際使用面積核課;如果實際使用面積不足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者,不得低於六分之一按營業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所以,本案房屋雖然實際營業用面積不到6平方公尺,但依規定,仍應依該樓層面積六分之一(即12平方公尺)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轉載自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

 

 
 
 
 
 
 
 
 
 
 
 
 
 
 
 
 
 
 

【節稅撇步】要保人移轉保單與他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詳加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之相關規定,其行為有無涉及贈與情事,以免誤觸法令,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查核某一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儲蓄型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於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1百萬餘元保險費,嗣其死亡前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將要保人及受益人變更為子女。
  

南區國稅局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

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自己應得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子女,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前揭案例除按保險契約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核定贈與金額824萬餘元,補徵贈與稅60萬餘元外,另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尚應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係屬財產之無償移轉,民眾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違法而受處罰。

 

 

【節稅撇步】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應以換屋為前提才有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適用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原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嗣後因換屋需求,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新房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

 

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原房地仍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者,才有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適用。

該局說明,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旨為照顧民眾換屋需要,對於符合同法條第1款規定之所有權人以先購後售方式換屋(買新賣舊),雖於出售房地時擁有2戶房地,仍認屬合理常態移轉,予以排除課稅;

又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購房地者(買新賣新),亦予以排除課稅。

是以,適用該條款後段規定仍應以為「換屋」購買新房地,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需出售新房地之情事為前提,該新房地於2年內出售,始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所有權人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認定,該非自願離職及其他非自願因素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如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鴻麟,電話:04-230511117314)。

 

 

【節稅撇步】「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為因應國內少子化現象,政府推出各項鼓勵婚育措施,讓國人安心生育,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7條亦增訂「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0111日起,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之子女,即96年以後出生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扣除額自本(101)年11起實施,因此,納稅義務人應於102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可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即綜合所得淨額在1,130,001元以上(不論採所得合併計算稅額或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南區國稅局貼心提醒,本(101)年適逢龍年,出生子女較往年大幅增加,新手爸媽記得明年要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節稅撇步】薪資所得之扣繳規定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常有聘僱外籍勞工之雇主詢問有關其給付薪資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事涉雇主及外籍勞工權益,特予以說明如下:

一、個人在台工作薪資所得之課稅方式,應視其身分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稱居住者),亦或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稱非居住者),而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外籍勞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其薪資所得應按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其扣繳稅款得自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所得予該勞工時,應依外籍勞工自行選擇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薪資總額扣繳5%

三、外籍勞工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未滿183天,其薪資所得應按非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即按薪資給付額扣取18%

 

但是,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2012年為28,170元),應按給付額扣取6%

 

納稅義務人不須另行辦理結算申報,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則由該外籍勞工依前開扣繳率自行申報納稅。

該局再次呼籲,外籍勞工如為上述的居住者,依現行所得稅法扣繳相關規定,即可選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2012年起如每月薪資所得未達68,500元,無須辦理扣繳稅款。

 

而其取得如三節獎金等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扣取5%但每次給付金額2012年起未達68,500元,亦免予扣繳。

該局籲請勞資雙方應注意前揭規定,辦理正確之扣報繳事宜,以維護自身及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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