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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雖自112年度施行,惟營利事業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不受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影響。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另一為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其暫繳稅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惟營利事業CFC制度係自112年度施行,111年度尚無應認列CFC之投資收益,故營利事業依111年度應納稅額半數計算之112年度暫繳稅額,尚不因營利事業CFC制度自112年度上路而負擔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倘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考量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財政部於112年5月18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CFC制度已於今年開始施行,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點選「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反避稅制度專區」查詢,或訂閱該局電子報,以即時取得相關稅務訊息。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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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於11071日以後交易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地),倘未於稽徵機關調查或復查時提示有關帳簿、文據供核,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5項規定,依查得資料核定,無查得資料者,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核定其成本;費用則按成交價額3%計算,並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該分局呼籲,營利事業為正確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有依規定設帳並按帳證紀錄計算所得額申報納稅之義務,其興建房屋過程及出售房地之交易,應有相關紀錄以確知自身營運狀況及獲利情形,於國稅局進行調查或復查時,允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如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國稅局應依規定按查得實際交易價格核定收入,並考量不動產興建必有投入相關原物料、人工、建造費用及取得土地之事實,優先以查得資料核實認定相關成本、費用;倘經調查後仍無法查得成本、費用資料,得依上述規定核定房地交易之成本、費用。  

 

詳情請連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查詢,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謝小青

聯絡電話:(04)252910401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疫情解封後,許多民眾開始計畫出國度假,亦有攜家帶眷至空曠的場域享受旅遊體驗,露營,就成了許多民眾出遊的首選。

 

該所提醒轄內營業人不論是提供露營場地或出租露營車,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未辦稅籍登記即先行營業,涉及漏稅事實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該所另表示,為掌握稅源並有效落實執行營業稅稅籍管理,國稅局將隨時執行稅籍清查作業,清查重點如下:(一)已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於營業後,發生與登記事項不符、擅自停歇業及未申請復業即擅自營業。(二)未辦理稅籍登記即擅自先行營業,例如:夾娃娃機店、露營場、網路名店、個人工作室、寵物美容與寄宿、非法旅宿業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幼兒園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新聞稿聯絡人: 竹南稽徵所銷售稅股 邱泰傑
聯絡電話: (037)460597轉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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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11日以後取得且於11071日以後出售購入之房屋、土地(俗稱二手屋),而非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2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該局指示,上開房屋、土地交易若有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3項規定,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部分,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總機構在我國境內)105105日取得A B房屋、土地及11095日取得C D房屋、土地,4筆房屋、土地均於111111日出售,其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單位:萬元

交易之房屋、土地  稅率   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一)同稅率抵減後損益 (二)不同稅率抵減後損益 應納稅額
A  20%   500 -100 0 0
B -600
C 45%   700 600 500 225
D -100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交易所得500萬元及應納稅額225萬元應填寫申報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134欄及135欄項,並將該交易明細逐筆填報於C1-1(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梅雨滯留鋒造成間歇性暴雨時有所聞,民眾如有因暴雨造成災害損失需申請綜合所得稅減免,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照片及其他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驗;但受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可免報國稅局派員勘驗,直接於上述規定期間內申報受災相關資料或證明,供當地稽徵機關書面審核,憑以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該局特別說明,災害損失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的財產上損失,如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得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列舉扣除額,但受有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不得作為災害損失扣除。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本局書表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使用,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報備。納稅義務人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外僑因在臺居留期間的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也有所不同,說明如下: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一)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臺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需申報,但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其中華民國來源的非屬扣繳範圍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的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的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二、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臺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的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的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及基本生活費差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游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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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使出售之土地達到可供出售狀態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該地上改良物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依規定計算出售土地損益,據以徵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728日台財稅第7639482號函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之土地,依雙方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地上改良物於交地日騰空,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所產生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屬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修繕費新臺幣(下同)250萬元,經查係當年度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建築物所產生之費用,經進一步瞭解,甲公司與土地買受人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約定,該土地須於交地日清空並拆除地上物,該拆除費用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且查得該筆土地係於100年間取得,是其110年出售土地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爰將甲公司列報之修繕費用轉正自免稅之土地交易增益項下減除,核定補徵稅額50萬元(250萬元X稅率20%)。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依約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之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依上述規定自土地交易損益中減除,以免因列報錯誤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2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營利事業係專營買賣有價證券,列報交際費時,請注意限額計算,以免超過限額,被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主要收入有「買賣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有價證券所獲配之股利及盈餘」兩類,因業務需要可列報交際費之金額,依財政部83年11月23日台財稅字第831620897號函規定,僅屬買賣有價證券部分,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依買進及賣出有價證券金額,計算可列支交際費之金額;至屬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部分,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因實質免稅,故該部分不得列報交際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且非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之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當年度出售有價證券收入2,500萬元、買入有價證券1,200萬元及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投資收益200萬元,依進貨銷貨金額百分比計算列報交際費139,500元〔=(銷貨淨額2,500萬元+投資收益200萬元)×4.5‰+進貨淨額1,200萬元×1.5‰〕,經查核發現公司將投資收益200萬元計入銷貨淨額,併同申報交際費金額,因該筆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不得列報交際費,全年得認列之交際費限額應為130,500元(=銷貨淨額2,500萬元×4.5‰+進貨淨額1,200萬元×1.5‰),故剔除超限9,0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買賣有價證券為專業之營利事業,其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等投資收益,因已100%免計入所得課稅,已實質免稅,是不得再列報交際費限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淑芬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0


撰稿人:許理敦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1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外僑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前陣子因故離臺,健保卡不在身邊無法利用網路報稅,又來不及在5月31日前返臺,現在還可以報稅嗎?會被罰嗎?該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免除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逾申報期限,外僑已無法再使用網路補報111年度的綜合所得稅,須填寫申報書向居留證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有應繳納稅款者,請填寫「外僑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15Q),除應繳稅款外,就應補繳稅額依112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計算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112年6月1日)起至繳納日止之利息,至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一併繳納。
       

該局籲請逾期尚未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的外僑納稅義務人,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受補稅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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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符合首批退稅範圍,選擇直撥退稅的民眾,退稅款將於本(112)年731日入帳,還沒申請直撥退稅的民眾,可在628日至712日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將國稅局寄發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妥後,在712日前向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即可於首批退稅日收到退稅款。

 

       該局說明,民眾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在今年51日至531日採用「網路申報」或稅額試算採「線上登錄」、「電話語音確認」回復稅額試算內容及510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稅額試算「書面確認」回復的退稅案件,即列入首批退稅範圍。如果是屬於直撥退稅的民眾,退稅款將於731日入帳;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的民眾,該局將寄發退稅憑單,再由民眾在兌領有效期間內(731日至928日)持向金融機構辦理託收或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請民眾善加利用帳戶直撥退稅,退稅款即可自動撥入民眾指定的存款帳戶,享有快速、便捷又安全的退稅服務。稅務入口網申辦直撥退稅的路徑: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申請同意綜合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1571

第 41 頁,共 3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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