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為20%。
該局補充說明,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明定,前揭適用20%稅率要件為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5日購入新北市房地,嗣於111年10月15日出售該房地,經該局以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內,適用稅率45%計算核定房地合一所得稅應納稅額825,869元(1,835,265×45%)。甲君申請復查主張,購入新北市房地係供父母居住,父親戶籍已遷入該址,嗣因公司通知須調職至臺南市,故將該屋出售,應按調職之適用稅率20%課稅等語。經該局以甲君及其配偶於持有新北市房地期間並未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尚難認定符合前述財政部公告第1款「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規範要件,乃予以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交易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如屬非自願離職原因出售房地,應留意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以正確計算及申報房地交易所得稅。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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