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罹患精神疾病,若未有身心障礙證明,但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且取得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仍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前述法規規定的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生診斷認定者。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僅提供重大傷病卡,未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與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4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不符,爰無法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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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蕭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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