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民眾於今(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所指出,所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該費用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如為正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
該所舉例說明,陳君夫妻一家6口,尚扶養就讀大學、國小及3歲幼兒共3名子女,及年齡75歲的父親,又陳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打算採用列舉扣除額30萬元,則其家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15.2萬元(19.2萬元×6人),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為101.7萬元〔全戶免稅額57.2萬元(8.8萬元×5人+13.2萬×1人)+列舉扣除額30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萬元〕,該申報戶還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115.2萬元-101.7萬元),可以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以上說明如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員林稽徵所分機5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員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李長憲
電話:04-8332100轉分機5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疫情時代網路交易興盛,賣家不需要實體店面即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如未達上開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張小姐從今(111)年2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平臺販售母嬰用品,2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先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間銷售額為14萬元,已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特別補充,考量網路銷售平臺有定期結算賣家銷售額的特性,如規定個人賣家於達起徵點時應立即辦理稅籍登記,恐過於嚴苛,財政部乃規定,前述張小姐的例子,只要在達到起徵點次月月底(111年4月30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或於該日前經國稅局查獲通知補辦稅籍登記並依限補辦者,國稅局會就已達起徵點當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之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倘逾該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外,將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賣家,月銷售額超過營業稅起徵點者,應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擴大書面審核制度(下稱擴大書審制度)係為簡化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作業及方便中小企業報稅之便民服務措施,對於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者,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制度,惟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該局說明,邇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時有發現營利事業利用上開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事,常見型態如下:
一、利用成立多家營利事業分散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查核。
二、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將取得之憑證轉供其他關係企業列報成本及費用。
三、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開立不實發票予其他關係企業作為成本費用之憑證。
四、適用擴大書審制度之營利事業未據實辦理扣繳,短漏報其他關聯性稅源,例如:僅列報最低工資、短漏報租金支出或執行業務費用等。
五、匿報收入以適用擴大書審制度。
該局特別提醒,如經發現營利事業透過跨區設立關係企業及利用擴大書審制度分散收入,藉以規避稽查,或其他取得或開立不實發票等逃漏稅行為,國稅局均將主動或通報所轄稽徵機關加強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擴大書審制度規避或逃漏稅捐之情形,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凡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係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的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 ,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隨貨附送之贈品,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為簡化作業,財政部75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7523583號函規定(以下簡稱75年12月29日函),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促銷橄欖油,隨貨贈送醬油1瓶(市價100元),原應視為銷售,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銷售額95元、銷項稅額5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但上開隨貨贈送之醬油,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該紙統一發票於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 ,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進銷互抵後,實際負擔稅額為0元,依75年12月29日函規定,該贈品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自行檢視,購進之贈品如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而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應視為銷售,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利事業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4月1日代股東墊付款項600萬元,迄年底該股東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該股東收取利息:
(1)甲公司帳上並無借入款項,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調增利息收入117,720元【6,000,000元*108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616%*9/12=117,720元】。
(2)甲公司帳上有1,600萬元之銀行借款,且此筆借款利率為1.5%,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於貸出款項600萬元,調減利息支出67,500元【6,000,000元*1.5%*9/12=67,500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代股東或他人墊付款項之行為者,應自行依法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陳月娥
電話:(04)23051111轉6210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營利事業以網路或媒體提示完整會計帳簿電子檔案,符合一定條件者,未來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不列入選案查帳。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通知提示帳簿憑證查核,倘如期以網路或媒體方式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可享有下列獎勵措施:
一、當年度除審核有異常項目外,免提示會計傳票憑證供查核。
二、同時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選案查核對象。
(一)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者。
(二)經稽徵機關調整當年度全年所得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
(三)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且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
三、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將由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路徑: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所稅帳簿上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營利事業電子帳簿上傳程式」,帳簿資料電子檔案經軟體審核無誤後,即可直接以網路上傳帳簿電子檔案或另燒錄於光碟送交稽徵機關,快速又簡便。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運動風氣興盛,國內體育選手在奧運等國際賽事中屢創佳績,選手的表現獲得國人與國際間的肯定,企業界紛紛表示贊助傑出運動員或運動團隊的意願,為鼓勵營利事業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營利事業就符合規定之上開捐贈支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運動發展事項費用列支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對符合同辦法規定之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所為培養支援或捐贈,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下列費用為限:選手營養費、教練指導費、課業輔導費、運動科學支援費、運動防護費、訓練器材裝備費、參賽報名費、移地訓練費、選手零用金及參賽旅運費等費用。
二、應於各該捐贈支出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培養支援運動員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應檢附的文件,向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
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支出憑證及相關資料,由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捐助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除可提升企業形象及知名度,亦可作為費用列支,且不受金額限制,惟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捐贈證明文件,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王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7
營利事業如有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數,得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規定,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指營利事業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實際彌補其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
依前揭規定,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以往年度之虧損,僅限本公司帳載之累積虧損,如公司當年度有合併情事,合併存續公司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不得減除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之累積虧損數。
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累積虧損」26,443千元,經查發現係甲公司109年11月30日發行新股併購之合併乙消滅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之金額,且甲公司截至上年度決算日止(107年底)並無帳列之累積虧損數,核與前揭法令規定不符,即該合併消滅乙公司以前年度帳載虧損數26,443千元不得自合併存續甲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中減除,經該局予以調減及補徵未分配盈餘稅。
營利事業列報以當年度盈餘彌補以前年度帳載虧損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
疫情期間消費者無法出國旅遊,促使離島觀光旅遊蓬勃發展,消費者在離島地區消費,常以為離島免徵營業稅就不用索取統一發票,其實這個觀念是錯誤的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及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但仍須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及申報銷售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離島地區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僅限於在當地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他人或在當地提供勞務並使用,始免徵營業稅,如貨物或勞務務未在離島地區交付或提供,營業人仍應報繳營業稅,無免徵營業稅之適用。
該局呼籲,消費者於離島地區購買免稅商品或勞務,雖然免徵營業稅,還是別忘了索取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為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即日起進行年度扣繳檢查,請扣繳單位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情事,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減輕處罰。
該所列舉營業人常發生的扣繳疏失,提供予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
一、給付同業間資金調度之利息,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二、尾牙等抽獎活動,未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
三、負責人承租店面供營業使用,給付租金時未辦理扣繳及申報。
四、捐贈善款僅取具廟宇或教會之收據,未申報其他所得扣(免)繳憑單。
五、聘請臨時工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六、支付非居住者所得時,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
七、股東會議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則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八、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或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九、107年起外資股東獲配股利之扣繳率調高為21%,誤按20%辦理扣繳。
十、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未按6%及18%扣繳率扣繳稅款
(全月薪資總額在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其餘按18%扣繳)。
十一、機關、團體提供勞務係屬其他所得,誤以薪資或執行業務所得申報。
十二、個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薪資所得,法人董監事車馬費(出席費)屬其他所得,漏未辦理申報。
十三、填報非居住者薪資扣繳繳款書,常漏填給付日期7碼(繳款及憑單申報期限以給付日期為準)。
十四、已依規定扣取稅款,惟未如期向公庫繳納(給付居住者於次月10日前繳納,給付非居住者於10日內繳納)。
十五、營利事業給付國外各項所得,由外幣帳戶匯款所得人,未按給付當日匯率而誤以帳上平均匯率計算給付總額,致發生短扣或溢扣稅款情形。
十六、扣繳義務人向外國營利事業購買跨境電子勞務(例如線上廣告等)給付價款,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稅及申報憑單。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 綜所稅股 蕭心怡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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