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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111)年3月3日因興達電廠開關場事故,導致南部地區電力供需失衡,自同年月日上午9時7分起造成停電。考量營業人因受上開停電影響造成營業收入減少或無法營業之情形,該局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鑑於高雄地區停電情形嚴重,影響商家生意甚鉅,為減輕受上開停電影響之查定課徵營業人營業稅負擔,爰主動調減是類營業人本(111)年3月3日1天之查定銷售額(即當日查定銷售額核減為0)及營業稅額;如有其他特殊情形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該局將派員瞭解營業人之營業狀況,並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核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離婚後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之免稅額,應就列報子女免稅額以書面做成協議,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稽徵機關將按監護登記、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之順序,認定得否列報子女免稅額。


       該局進一步指出,「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

       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前妻乙君離婚時協議由乙君擔任子女監護人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在案,甲君於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與乙君重複列報扶養子女,因未能協議,經該局剔除甲君申報之子女免稅額,予以補稅,甲君不服,主張與子女同住並負責給付生活費等申請復查,經該局查得該年度甲君確實與乙君及子女同住,雙方共同對子女有日常生活起居及身心實質照顧事實,遂以監護登記為乙君及受扶養親屬出具之切結書為由,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有所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注意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並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之單據,俾供稽徵機關核認。
       

民眾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分機1661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顧客選擇刷信用卡或支付現金,均應誠實開立發票,勿以為現金交易不會留下紀錄,只單就信用卡交易開立發票。此種依消費者付款方式,選擇性開立發票的做法,一旦經查獲,除補稅外,還會吃上罰單,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餐廳的營業收入,比對其信用卡交易資料,雖未發現該部分交易有漏開發票情事,但顧客至餐廳消費結帳,除刷信用卡享受先消費後付款的便利性外,通常會有一定比例的消費者選擇或習慣採用現金支付,而甲餐廳的信用卡請款金額與所申報營業額極為貼近,現金結帳變成「異類」,有違常理。

 

經該局深入追查發現,甲餐廳負責人A君的個人帳戶有大量現金流入,大部分款項轉帳至配偶B君的支票存款帳戶,用以開票付款給生鮮蔬果、肉品等食材供應業者,該部分進料並未入帳,進而查獲甲餐廳107年至108年間漏開發票並漏報銷售額3,300餘萬元,逃漏營業稅165餘萬元,除補稅外,並應按所漏稅額加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由於營業人「預判」國稅局會利用信用卡交易資料比對發票開立情形,其對於消費者刷卡付款者,多半會「開好開滿」;但如屬收取現金,因較不易留下痕跡,除非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否則常心存僥倖,消極不開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納稅是國民應盡義務,近年來稽徵機關持續精進各種查核技術,除運用各類課稅資料交查比對外,必要時將深入查核銀行資金往來紀錄,讓逃漏稅者無所遁形。因此,無論消費者結帳是採刷卡、付現或近年來逐漸被廣泛使用的行動支付,均應誠實開立發票,才能遠離罰單,永續經營。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接獲營業人詢問,收取違約金或和解金,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的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營業人取得違約金、和解金收入,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要看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如果是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收取的違約金、和解金,就要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營業人出租土地,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收取之違約金,是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要併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又如消費者購買電視機,商家額外收取之運費及安裝費,是屬該商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費用,要併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外,如果是營業人委託貨運業者運送貨物,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營業人自貨運業者所收取之賠償款、和解金,就不是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的收入,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籲請營業人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疏忽導致漏報而受罰。若還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合規劃科林股長  06-229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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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申請110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及不提供「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可依下列方式申請或撤銷申請:

 

一、申請方式

 

()線上申請: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以「申請人的身分證字號及11012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4種擇一作為通行碼,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請,申請期間為111215日起至315日止。

 

()向國稅局申請:民眾於111315日前塡載申請書,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臨櫃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運用。

 

二、申請對象

凡有身分證字號的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滿20(110年度中年滿20)109年度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子女、108109年度連續2年被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均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項目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不提供扣除額資料

()不提供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四、已依規定申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或扣除額資料不提供者,如欲撤銷申請得於111315日前,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以書面撤銷原申請;以網路申請分開或限制提供者,也可以在前述期限前以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撤銷原申請。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如下:

 

一、申請不提供申請人「全部扣除額資料」或「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者,則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任何人都「無法查詢」申請人的扣除額或醫藥及生育費資料。

 

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後,在結算申報期間查調綜合所得稅資料時,僅能查調個別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欲查詢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資料時,需另行提示委託書、雙方身分證及印章等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查調。

 

三、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於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已勾選分居欄位者或110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其本人與配偶的110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會分開提供。

 

該局特別提醒,前述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或限制提供項目一經申請,以後年度均可適用,無須再行申請;另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雖申請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除符合得分開申報者外,仍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於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勞務係在我國境內提供及使用,核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取得之收入應按稅率5%計算營業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課徵營業稅,尚無零稅率之適用。

 

該局說明,按營業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規定,銷售之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換言之,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係兼採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原則。次按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適用零稅率,即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勞務「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外,方得適用零稅率。依前揭規定,國內營業人出售註冊登記在國外之專利權及商標權予國內另一營業人,該專利權及商標權雖註冊登記於國外,但既由國內營業人在我國境內提供,且由我國境內另一營業人取得,其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尚無外銷勞務及收取外匯情事,其銷售該勞務取得之收入無零稅率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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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員工因業務需要出差自境外返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須住宿防疫旅館進行隔離,相關隔離期間係屬出差行程之一部分,隔離所發生之膳宿雜費若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認屬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所發生之必要費用,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列報國內差旅費。

 

舉例說明,甲公司基於商務往來需求,指派員工至海外出差,返國後配合防疫規定住宿國內防疫旅館進行隔離,隔離期間支出膳雜費8,400元、住宿費98,000元,共106,400元。該員工於隔離期間雖無安排任何業務行程,然因隔離期間屬於出差行程範圍,所發生之費用可認屬與營業有關,由甲公司全數負擔之相關隔離費用106,400元可列報為國內差旅費。

 

營利事業列報員工出差返國隔離之費用,宿費應取得旅宿業開立之發票收據;膳雜費未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超過日支金額標準者需另提供外來憑證,據以認列費用,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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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所屬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以下列營業人為優先稽查對象:

 

一、 經常被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二、 已有漏開統一發票紀錄之營業人。

三、 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之營業人。

四、 長期累積巨額留抵稅額或異常之營業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外國公司已解散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其在臺分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局表示,依公司法第379條之規定,外國公司已解散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認許,另同法第380條亦規定,廢止或撤銷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所有清算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至於清算人,則是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因此,外國公司已解散者,經主管機關撤銷其認許後,其在臺分公司必須依法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內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國稅局說明,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依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之分公司,係總公司之分支機構,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應屬總公司盈餘之一部分,除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3項規定,就其在我國境內之盈餘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尚無盈餘分配問題,所以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於清算完結後,無須分配盈餘。

該局提醒外國公司如有解散事宜,其在臺分公司應注意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郭審核員 06-229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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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企業以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產業經濟動能,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上開實質投資範圍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為限,是以,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向他人承租房屋而增建租賃改良物,雖租賃改良物為建物之一部分,但因該建物非由其興建或購置,故租賃改良物之資本支出無法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軟硬體設備實質投資支出2,600萬元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經該局查核其中1,500萬元為百貨公司櫃位或向他人承租店面門市之裝潢工程支出,因該櫃位或門市裝潢工程為租賃改良物,故核定調減1,500萬元及補徵稅額75萬元(1,500萬元×5%)

 

公司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金額時,請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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