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醫療院所開立的假牙裝置費、植牙費、住院伙食費、醫療美容等費用,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銀錢收據,應按金額4‰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並依法銷花,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一經查獲除了需要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醫療診所開立給健保對象的收據,如屬於健保給付範圍者,免課印花稅。然而,一般常見的醫療服務或設備費用,例如住院伙食費、裝置假牙、植牙費、齒列矯正、眼科雷射開刀或醫學美容等收據,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則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提醒醫療院所,如果開立的收據憑證眾多,為避免貼用印花稅票不便,可申請彙總繳納,亦可利用網路申報方式繳納印花稅,省時又方便,請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