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業者要注意了,財政部自今年5月起修正彙總申報印花稅計算方式,改採以每件憑證金額計算。
財政部106年4月24日核釋,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印花稅稅額尾數是否不足通用貨幣1元,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貼心提醒,各公司行號在今年5月1日開始申報印花稅時,申報方式如下:
1.銀錢收據:區分「每張憑證250元以上」及「每張憑證249元以下」分別填報。
2.承攬契據及押標金者:區分為「每件憑證1,000元以上」及「每件憑證999元以下」分別填報。
3.申報買賣動產契據者,每件稅額12元。
修正後申報方式,該局已於4月25日寄發說明及網路操作步驟通知彙總繳納業者,相關資訊亦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最新消息查詢下載操作說明。
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總(分)局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