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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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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所已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營業人店面實地稽查開立統一發票情形。

 

該所指出,將以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申報銷售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透過網際網路無實體店面銷售之營業人亦列入稽查範圍內。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避免營業人遭處罰鍰或停業處分,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或網路平臺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納稅義務人如需任何諮詢服務,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民權稽徵所 銷售稅股 鄭珍萍

聯絡電話:04-2305111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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