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因營業狀況不佳接不到訂單,沒有購買統一發票,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請按月申報則於次月開始15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000元,最高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則為1,200元,而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以為毋需申報營業稅,嗣經該局通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112年5月15日前),甲公司遲至112年5月30日才申報112年3-4月營業稅,因未逾申報期限30日且應納稅額0元,處以最低滯報金1,2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營業稅申報方式有以下3種,分別為人工、電磁紀錄媒體和網際網路申報。
申報方式 |
如何申報 |
人工 |
將申報書及進銷項憑證等資料送至所轄國稅局臨櫃或郵寄申報。 |
電磁紀錄媒體 |
使用營業稅申報軟體轉出媒體檔,以光碟或其他類似之媒體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申報軟體可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 |
網際網路 |
使用營業稅申報軟體,登打進銷項憑證等資料,利用網際網路上傳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