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計算及申報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收購中古汽(機)車銷售,因銷售人為自然人,致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上揭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於申報時可暫免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行於113年3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張三購入1輛中古汽車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5%〕,同年5月間以378,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18,000元〔378,000元÷(1+5%)×5%〕,該輛中古汽車的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爰甲中古車行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3年5-6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最後提醒,中古車商應注意前開申報進項稅額之規定,以維其權益,俾免因違反規定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