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業稅 (1262)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因不具有契約性質,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說明,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1‰,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另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而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民眾弄不清楚哪些收據應貼印花,以致在不須貼花的收據上貼花,而冤枉多繳印花稅,或者未於收據貼花而擔心受罰,該處特為民眾說分明,並提供合法的節稅撇歩。 該處說明,一般收據依性質可區分為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及不具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所謂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收據是指小規模營業人所開立的收據,這類收據依法可以免貼印花;若非小規模營業人開立的收據,例如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等業者所開立之收據,或者民眾收取租金、押金所開立的收據,即不具有營業發票性質,原則上應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 日前民眾電話詢問,甲乙雙方已訂妥承攬合約各持1份,並已繳納印花稅,事後因故合約無法履行,該印花稅是否可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承攬契約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契約雙方均應就其手中持有之合約,貼足印花稅票(或不便貼印花稅票者得以大額繳款書繳納)。至於合約事後因故無法履行並非免稅的理由,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款,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自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攬而訂新合約者,須另再繳納一筆印花稅。該局亦提供民眾一個節稅的作法,倘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變,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屬並未另訂合約,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本市某公司會計小姐致電稅務局詢問新建廠房需購置冷氣、電梯等大型電器及埋線安裝工程,合約兼具買賣動產、承攬兩種以上性質,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以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為課徵範圍。其中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12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各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出具的收據,除了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外都要依據印花稅法規定,由開立收據的醫院或診所按收據金額貼用4‰印花稅票。 該局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衞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亦即不屬於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及掛號費等費用,出具收據的醫院或診所都要按照收據金額開立4‰印花稅票。例如吳小姐至全民健保特約診所植牙花費10萬元,因植牙不屬於健保給付項目,該診所應負責貼用400元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之各種應稅憑證,不論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均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各機關所屬作業基金辦理各項業務所簽訂之各種憑證,原須貼用印花稅票,經財政部就印花稅法之性質、徵課作業成本及對稅收之影響研議後,於102年1月9日新頒解釋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均可適用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免稅規定,免貼繳印花稅;但非以行政機關名義書立之憑證,仍應依法貼繳印花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今年執行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時,查獲多起承攬契約未依規定完成銷花(註銷印花稅票),並已處以5至10倍的罰鍰。 該處說明,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與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均屬印花稅的課徵範圍,納稅義務人除應貼足印花稅票外,並應依法銷花,才算完成印花稅繳納手續。所謂銷花係指於每枚稅票與憑證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也可以用墨水筆、鋼筆或原子筆等簽名、劃押代替圖章。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係屬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然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將違章建築之事實上處分權交付予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書立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自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範圍,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納稅人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持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者,應依規定於申報的時候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說明:不動產移轉契據,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致合約所載事項無法履行,其已貼用印花稅票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訂定移轉契約時,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應該先想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的印花稅。
本局表示近年科技快速發展,網路購物盛行,在網路交易訊息隱密特性下,屢有營業人藉此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發票,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本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近年來為加強查核網路交易案件,積極蒐集網路交易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相關資料,其中查獲轄內甲企業社透過網路銷售女裝服飾,對於消費者選擇捐贈之發票,未誠實開立並交付給受贈之社會福利團體,且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含代收運費,短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合計1千6百餘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80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營業稅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80萬餘元。…
第 120 頁,共 127 頁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chia.chi8900@gmail.com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