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損益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核認歸屬年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其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損益所屬年度。 


       該局指出,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3年12月訂定買賣契約,出售其位於臺中市之房屋及土地給乙公司,惟至104年1月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實際交付。甲公司於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房地交易所得列報為103年度所得,經該局調減10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改列為104年度所得,並補徵稅額。

閱讀 560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