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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獨資及合夥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所得稅清、決算申報

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致合夥存續要件欠缺者,亦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說明,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變更負責人,因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於新負責人,核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轉讓,應依同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致合夥人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已欠缺,合夥組織自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依前揭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若合夥人之一人欲以獨資組織方式成立營利事業者,則應另行申請設立登記。若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僅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而其營利事業主體並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或轉讓情事,則可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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