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112年5月31日增訂第27條之1,並已配合發布子辦法「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對於以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提供租稅優惠,前揭辦法施行期間自112年6月2日起至122年6月1日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經文化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達2年者,得以其投資金額20%,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指出,前項投資人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人第3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5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合併適用前揭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