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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報廢未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應注意稅務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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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臺灣遭逢豪雨侵襲,一些位處低漥地區的營利事業,因淹水導致工廠內尚未達資產規定耐用年限的機器及設備,提前毀滅或廢棄。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提出確實證明文據,以資產帳列未折減餘額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限而提前毀棄之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包括會計師針對災害損失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廢棄前後照片、出售廢料憑證等),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若未能取得前面所述證明文據,則應於報廢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並以其帳列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的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廠房及機器設備報廢損失1千萬餘元,經查該損失是因營業處所搬遷,而使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廠房及機器設備須拆除廢棄,但因甲公司未於廠房、設備拆除廢棄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也未檢附報廢前後照片、清運過程資料及出售廢料收入單據等相關資料,國稅局遂依前述規定剔除甲公司列報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如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規定的耐用年數而提前毀棄,要保存好相關證明文據,處理廢料時,如有收入也別忘了要列為收益,以免因短漏報收益而遭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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