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注意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

S__2818084.jpg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惟查虧損發生年度(108年)核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4百萬元應先予抵減,案經該局重新核定甲公司准予扣除虧損餘額為6百萬元,予以調整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12年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前10年各期虧損扣除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前10年虧損扣除金額,以免發生溢抵致生補稅及加計利息情事。

閱讀 59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