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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依限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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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4)年630日前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併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至採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7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1147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送交。若未能於前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惟營利事業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該局特別提醒,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影響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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