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執行業務未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定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次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設置之帳簿及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結算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及5年。
所查核事務所108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依該事務所申報之收支報告表填載全年度費用總額及費用明細與該所查核資料查對,其中有部分科目金額異常,卻無法提示完整之帳簿憑證供核,該所遂依財政部頒定的費用標準核定該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所得。該所另呼籲執行業務者核實申報業務收入,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查獲後補稅移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