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因買方違約不買,進而沒收訂金或收取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因買賣而有收取違約金,應將該筆款項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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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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