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r1.jpg
  • bar2.jpg
  • bar3.jpg

【綜所稅】收取違約金,應申報其他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因買方違約不買,進而沒收訂金或收取違約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於收取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因買賣而有收取違約金,應將該筆款項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列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繳稅,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受處罰。

 

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綜合所得稅課 楊慧怡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281

 

閱讀 336 次數

嘉基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台中市北屯區昌平路一段95-8號五樓2
網站:www.chiachi.com.tw
TEL:(04)27037666
FAX:(04)22491212
E-mail: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服務時間 08:30~18:00
[網站導覽]|[sit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