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其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筆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損益之計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如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其所得額;如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者,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之75%,計算其所得額。
免計入基本所得額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類型、資格條件及核定有效期間
核定類型 |
資格條件 |
核定有效期間 |
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
自設立登記日起算未滿5年,且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
自核定函發文日起算2年,但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期間。 |
得免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視為核定) |
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規定並符合特定條件登錄創櫃板者。 |
設立登記日起算5年內。 |
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 |
自核定函發文日起算,但不得逾該公司設立登記日起算2年期間。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彙整
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損益計算
核定類型 |
計算公式 |
提供交易時的實際交易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 |
交易時的交易價格-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必要費用為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
已提供或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交易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 |
實際成交價格之20% |
未提供交易的實際成交價格 |
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之前一年內無前開報告者,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之75% |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彙整
前揭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