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19日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萬元,較109年度18.2萬元增加1萬元,民眾於明(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該局說明,每一申報戶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全戶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等合計數,即為基本生活費差額,可以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保障納稅者為維持自己以及受扶養親屬享有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該局以4口之家為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依前述計算方式有基本生活費差額可減除者,如其110年度所得、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均與109年度相同,則110年度可列報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將較109年度多4萬元,即課稅所得較109年度減少4萬元,如以適用稅率5%計算,減稅利益為2,000元;以適用稅率12%計算,減稅利益為4,800元;以最高適用稅率40%計算,減稅利益則為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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