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之受扶養親屬,若自行聘僱符合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看護,其全年看護費30萬元,於申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是否可全額扣除?
該局表示,若納稅義務人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排除事項,綜合所得稅申報符合衛生福利部失能資格之受扶養親屬其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每人每年定額扣除新臺幣12萬元,即使該受扶養親屬照護費每年超過12萬元,也僅能定額扣除12萬元。
該局說明,若納稅義務人照顧符合衛生福利部身心失能資格之受扶養親屬有2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減除24萬元(每人12萬元*2人)。
該局特別提醒,須長期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得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萬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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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吳瑀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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