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除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外,一般機會中獎所得應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且個人於領取獎項時,給獎單位會按給付全額扣繳10%稅款,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而該扣繳稅款個人可自申報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減除。另外中獎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參加國稅局租稅宣導活動之中獎機車(機車購入金額為70,000元),因非屬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依規定陳先生應就獎品價值70,000元之10%先繳納扣繳稅款7,000元(70,000元*10%=7,000元),並於隔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該筆中獎所得70,000元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再自應納稅額中減除扣繳稅款7,000元。
該局再次提醒,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機會中獎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得自行舉證並自獎金收入核實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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