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因此,基本生活費的提高,民眾會有省稅的好處。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9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訂定今年5月份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000元,較去年調增10,000元,為歷年來最大調幅,民眾今年報稅時,即能享受到減稅利益。
該局進一步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舉例說明,A君一家6口人,本人與配偶合併申報,並列報扶養2名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的子女、滿70歲以上具身心障礙的父親及未滿70歲的母親,採標準扣除額,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其110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152,000元(192,000元x6人),與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1,087,000元〔即全戶免稅額572,000元(88,000元x5人+132,000元x1人)+標準扣除額240,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0,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0,000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兩者差額部分65,000元(即1,152,000元-1,087,000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保障納稅者及扶養親屬基本生活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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