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依約收取之違約金,應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契約當事人為確保順利履行契約內容,常於契約載明一方未依約履約時應給付違約金,該違約金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核屬其他所得,依約收取者應據實檢附相關收入及費用單據憑證,以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賣方)與乙君(買方)於108年間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乙君因資金周轉困難,於簽約後反悔不買,甲君依約向乙君請求支付100萬元違約金遭拒,經甲君向法院提起訴訟,乙君始依法院判決於109年間支付違約金100萬元,而甲君為取得該筆違約金,支付訴訟費等相關必要費用計10萬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應於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據列報其他所得90萬元(違約金收入100萬元-訴訟費等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取之違約金,核屬其他所得性質,請納稅義務人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