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太來電詢問,配偶於110年間死亡,今(111)年5月照往例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夫妻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後發現死亡配偶所得未併入申報,如何補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除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可免辦結算申報規定者外,仍然要辦理結算申報。申報方式說明如下:
一、如遺有配偶,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申報,並可申報扣除全額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二、如無配偶、未被列為受扶養親屬或配偶為非境內居住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且就其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個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死亡前之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該局說明,以王太太詢問事項,依規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生存配偶於辦理申報時,無法以其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得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必須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204】